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2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责任、服务、透明政府的有效举措,也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实现“提升绩效”的科学理财总导向,在聚财用财中优结构、提效益;有利于增强预算支出主体责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2005年以来,我省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逐步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看,当前我省预算绩效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各地、各部门发展也不够平衡,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已成为当前我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财政“三位一体”组织体系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科学理财观,以科学化管理为前提,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按照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跟踪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较为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实行比较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将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工作制度和办法,组织本级各部门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并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规范程序,有序推进。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公正透明,强化责任。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力量,做到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方法科学、结果公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各部门切实承担起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三、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任务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

  1.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绩效目标应与部门工作职责、任务紧密相关,并做到方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2.审核绩效目标。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加强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把绩效目标作为测算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批复绩效目标。财政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的同时逐步试行绩效目标批复。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绩效运行跟踪。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当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

  (三)绩效评价实施。

  1.开展绩效自评。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同时,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自评工作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2.实施自评抽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有针对性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重点抽查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

  3.组织重点评价。要选取社会影响较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组织实施重点评价。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和财政综合绩效评价。

  (四)评价结果应用。

  1.反馈整改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2.预算结合制度。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把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绩效报告制度。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财政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绩效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绩效问责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在预算管理中,由于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具体执行、各方共同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对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配置,理顺工作机制,制订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流程,确保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绩效指标库、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撑。

  (三)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督,增强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提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度,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平台。强化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考核督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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