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解读我省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方案(二)

发布日期:2012-06-28    浏览次数:1

  按照国家发改委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12年5月21日召开了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在充分吸收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与邻省相衔接的前提下,吉林省物价局对听证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定于7月1日起执行。

  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吉林省境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分档电量标准及价格水平

  采取按年用电量为计价周期划分档次试行阶梯电价。

  各档电量标准比听证方案均有所提高。第一档为年用电量2040度以内(月用电量170度以内),覆盖全省90.15%(其中:城市85.5%、农村94.84%)的居民用户,比国家规定的覆盖80%居民用户高10.15个百分点,保持现行电价标准不变,执行电价标准每度0.525元;第二档为年用电2041—3120度之间的电量(月用电171—260度之间电量),第一、二档合计覆盖全省97.31%(其中:城市96.5%、农村98.16%)的居民用户,比国家规定的覆盖95%居民用户高2.31个百分点,国家规定“第二档电价提价标准每度不低于0.05元”,我省按低限每度提价0.05元安排,执行电价标准每度0.575元;第三档为年用电量3121度(月用电量261度)以上,提价标准每度0.30元,执行电价标准每度0.825元。

  电费结算

  电费先按月分档预结算,再按年清算,不进行跨年结算,今年居民阶梯电价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由于调价、新装、销户等原因,用电不足一年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实际用电月数计算。选择以年为周期的电量分档方式,避免因各月用电量不同增加居民用户的电费负担,从而使我省居民享受基本电量的实惠高于按月为周期的电量分档方式的省份。

  分档电量标准将动态或定期调整

  此次确定各档电量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用电量增加,居民用户的基本用电量标准将按国家规定进行动态或定期调整。

  向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提供免费电量

  本次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给予10度/月(120度/年)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实施,即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先行正常交付电费,再由供电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户数,计算免费电量金额,上交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拨付给民政部门,随同低保金和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一并返还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用电居民“户”的确定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对人口多、且用电量大的家庭,供电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核的前提下,相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每度提高1.74分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试行阶梯电价。电价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度提高1.74分钱,电价执行标准每度0.5424元。

  鼓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峰时为8:00-21:00时,谷时为21:00-次日8:00时。以现行价格(不含政府性基金)为基准,实行峰、谷时段浮动电价。具体浮动幅度另行研究制定。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供电部门将按用户要求制定峰谷计量表改造计划,逐步给予解决,对电采暖户和用电大户应尽量优先安排。

  电采暖用户采暖期电价政策另行制定

  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在非取暖期内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通过适当提高采暖季用电量标准或采取其它适当减轻用户负担的方法予以解决,具体办法待采暖期来临前另行研究制定。

  以电代燃试点用户电价不变

  被国家确定为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的用户,暂不试行阶梯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

  免费进行电表改造

  供电部门对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以及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均不得收取费用。(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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