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国资监管机构,有关中央驻豫企业:
为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以下简称“7·16”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石油库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有关要求,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定于从即日起至7月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深刻吸取“7·16”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涉及石油库的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对石油库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要求,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确保石油库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设,符合一级库标准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符合二级库标准的在建和已投用石油库(包括成品油库和原油库)。
在建石油库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1,已投用石油库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2。
三、检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6月18日-6月22日)
各有关企业和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44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石油库的自查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完成整改工作,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6月22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省级检查(6月23日-6月28日)
省安全监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在建和已投用的石油库进行全面检查。
此次检查共分九个检查组,原则上分别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等九个单位厅级领导同志任检查组组长,和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分赴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进行检查(各检查组组成及行程见附件3)。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督查(7月1日-7月3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将在7月份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自查及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和单位要认真吸取“7·16”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二)各检查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特别要在雷雨季节来临前检查石油库的防雷电和防静电措施,以及消防设施运行等情况,并逐项做好检查记录。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此次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迅速传达至本辖区有关企业和单位,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在建和已投用的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石油库的安全运行。
附件:1.在建石油库重点检查内容
2.已投用石油库重点检查内容
3.检查组组成及行程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