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2]9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资金从本级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省辖市、县(市、区)受理并查实的举报事项,由省辖市、县(市、区)按程序实施奖励,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或批转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组织审核后,实施奖励。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受理的较大以上瞒报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转并查实的瞒报事故,由负责核查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奖励。
(三)对省政府安排的集中整治活动和专项行动期间举报的典型非法违法生产案件,查证属实后实行特别奖励,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万元至2万元。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经核实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对下列举报不适用于《办法》:
1.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3.对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三、通知适用的时间范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发布的《河南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安监管调查〔2011〕110号)同时废止。对《通知》公布之前受理的举报案件,仍按《河南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安监管调查〔2011〕110号)规定实施奖励;对《通知》公布之后受理的举报案件,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