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9    浏览次数:2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现就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三)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三类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对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网址: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上报。各地于7月6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文件1份)、省财政厅(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各1份),电子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 系 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王庆甫

  联系电话:0371-65507600   65507621(传真)

  电子邮箱:zxjfzzdc@126.com

  省财政厅:张春跃

  联系电话:0371-65808060

  电子邮箱:henanzcy@126.com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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