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9    浏览次数:3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湘交政法〔2012〕23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其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厅在适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含本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决定。

  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较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和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个别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很大的,加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秩序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

  (二)给他人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访的;

  (七)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九)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一)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向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行政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厅政策法规处对该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认为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所建议的行政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行政处罚阶次审核意见的,厅政策法规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厅政策法规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厅政策法规处认为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 提出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方能报厅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不定期对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行政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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