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1日 川发改价格〔2012〕532号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因公电子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川外函〔2012〕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办已获得外交部批准颁发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电子公务护照的资格,同意你办在办理因公电子护照时收取电子护照费。
二、电子护照费收费标准:200元/本。
三、电子护照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金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按计划拨付。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办应及时到发改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收费票据,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