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2〕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甘肃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评价服务业发展状况,推动全省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6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评价指标体系应体现系统性,指标设置既能从宏观上体现服务业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又反映服务业发展的结构、效益、投入状况等。
(二)客观性。设定综合指标、结构指标、效益指标等应体现科学、全面和有效性,确保客观和公正的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
(三)导向性。评价考核体系在反映服务业发展的总量、增速的同时,更加注重服务业发展的结构和效益,体现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导向,引导行业和企业发展方向。
(四)可操作性。市州考核体系以量化考核为主,部门考核体系以定性评价为主,力求考核评价准确可行,具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对象
(一)全省14个市州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三、考核内容
(一)各市州主要考核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规模、结构、效益及投入状况等(见附件1)。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重点考核省政府分解的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部门和单位职责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见附件2)。
四、考核方式
(一)各市州政府考核。每年3月底前,依据省统计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各项指标基础数据,采用功效系数法,结合指标权重,计分确定年度考核初步结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考核。每年2月底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政府分解的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向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总结报告抽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初步确定考核结果。
五、评价考核审定与奖励
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初步结果经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对评价考核前3名的市州政府、部门和单位,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受表彰的市州在下一年度安排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给予倾斜。
本办法由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州政府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业主要考核指标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