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2〕1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州政府要参照《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防灾减灾责任体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防灾减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特制定全省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等领域的监测预警预报、协调联动及应急处置责任体系。
一、监测预警预报责任体系
按照建立完善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要求,结合气象、地震、地质、农业、林业、疫情疫病等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各相关部门在监测预警预报环节的责任。
(一)气象部门责任。负责气象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负责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预防知识宣传培训;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及其他气象预报预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地震部门责任。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预警、预报,及时提出
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地震信息;负责建设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负责地震成因、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加强地震灾害信息员队伍及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区域进行预警;负责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及规划建设;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及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农牧部门责任。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报信息;负责有关常见农作物病虫害、草场牧区灾害、鼠害、草原防火等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农牧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及专业队伍建设。
(五)林业部门责任。负责林业火灾、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火灾和病虫害预报信息;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编制森林防火防灾发展规划,完善林业灾害专业队伍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等知识宣传。
(六)卫生部门责任。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各类灾害疫情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疫病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知识宣传。
二、协调联动责任体系
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发生后,所有涉灾部门按各专项应急预案赋予的工作职责,根据规定时间和要求,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灾害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一)气象部门责任。适时启动气象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地震灾害发生时,开展灾区气象动态监测预报服务;地质灾害发生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农业灾害发生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林业火灾发生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象形势分析信息;林业病虫害发生时,提供灾区气象信息。
(二)地震部门责任。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和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公布震情信息;迅速派出应急工作队查核灾情,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按法定程序组织评审、及时上报;开展灾区地震监测预报服务;地质灾害发生时,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暴雨、冰雪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指导地质灾害评价预报,与涉灾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地震灾害发生时,联合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四)农牧部门责任。适时启动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雾霾、草原火灾等预警信息后,实施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联合财政、林业、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草原防火、救灾补助资金申请、有害生物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生物疫情防疫、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五)林业部门责任。适时启动林业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干旱、大风、雷电、高温、干热风、森林火灾等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联合财政、卫生等部门做好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申请、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
(六)卫生部门责任。适时启动疫情疫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疫病、疾病传播蔓延等灾区防疫工作,配合新闻媒体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联合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疫情疫病防治经费申请、疫情疫病防控物资的调度运输、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
(七)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责任。适时启动各类灾害应急救助响应;迅速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涉灾单位报送灾情信息;联合财政部门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八)工信部门责任。适时启动民爆行业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民爆物品的自然灾害隐患或灾害发生时,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
(九)其他部门责任。发展改革、公安、建设、科技、水利、环保、商务、广电、测绘、通信、安监等部门要根据灾情类别和响应等级,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调联动工作。
三、应急处置责任体系
对于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的应急处置,所有涉灾部门要按各专项应急预案、协调联动责任体系赋予的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责任,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气象部门责任。灾害发生后,及时跟踪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灾害发展动态,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协助民政、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修复灾区受损气象设施。
(二)地震部门责任。向灾区派出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增强灾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测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作出快速评估。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对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治理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农牧部门责任。负责落实农牧业抗灾救灾措施,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病虫鼠害统防统治、生产恢复自救,协助林业、消防等部门开展草原火灾扑救等工作;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农牧业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林业部门责任。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组织林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重大灾害后的林业生产恢复;组织协调消防、公安等部门扑救林业火灾,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六)卫生部门责任。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联合检验检疫、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疫情疫病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社会资金物资捐赠工作;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善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完成灾害损失评估上报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八)其他部门责任。发展改革、公安、建设、科技、水利、环保、商务、广电、测绘、通信、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题词:民政 防灾减灾 责任体系△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