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发布实施意见为民资进入文化领域提供平等准入

发布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4

  文化部日前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

  《意见》认为,民间资本已成为推动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推动文艺创作生产、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民间资本在文化建设领域的作用,《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资文化产业发展、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

  《意见》表示,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可享受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和国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民间资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投资核准、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表彰、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民营文化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标准和程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

  鼓励和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扩大我国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文化企业、收购文化设施、建立分支机构等。

  《意见》提出,今后将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并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指导和规范管理。全面梳理文化领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公开透明、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会同有关部门逐项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协助民营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海内外文化市场动态,拓展营销网络和渠道。同时,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现状、发展趋势的监测和分析,把握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动态,适时修订《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摘自2012年7月3日《经济日报》第7版 记者乔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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