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以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通知》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通知》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摘自2012年7月3日《经济日报》第1版 记者亢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