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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13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第44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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