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农业部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04号

发布日期:2012-02-03    浏览次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13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第44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公告1704.CEB
办事指南公告附件.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