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获一次性经济救助,使得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救助资金的来源等有了法律保障。“它的实施将给家庭贫困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打开了一扇充满阳光的窗,让受伤的心在关爱的阳光中回暖。”
一、《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出台此《条例》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原因?
长期以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到加害人及时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被害人因此陷入生活困境,出现了久访不息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例如:1997年6月7日凌晨,家住青山区的韩某某在昆区团结大街被一辆伏尔加小轿车撞出12.5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军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74118.46元,另一民事被告人李云峰负民事连带责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李云峰的地址是假的,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方查找均无线索;而李宝军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其父母收入很低,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韩某某的女儿以父亲被撞死亡后十余年案件无进展、母女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到青山区法院执行局哭闹,但青山区法院执行局穷尽执行手段却查不出李宝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陷入胶着状态。
上述案件这只是众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中执行难的一个缩影。在日常审判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包头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基本上有70-80%都得不到执行。
二、出现刑事案件赔偿难的原因有哪几方面?
一方面是由于刑事案件可能没有被侦破,致使受害人的赔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在判决后常常会遭遇“执行难”的窘境,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罪犯及其家属普遍存在‘以刑代罚’的观念,认为人都服刑了,也就不需要再赔偿了,所以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存在抵触情绪;此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是成年人,自己有经济来源,就不能强制执行其家属的财产。正是刑事案件赔偿难的现状驱使和推动了《条例》的出台。
三、《条例》有哪些主要亮点?
给刑事受害人更多关注
在《条例》出台之前,司法系统一直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对被告人的保护上,而对法律关系的另一当事人——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却关注得比较少。就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有独立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就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被误判了,那就会给予国家赔偿。但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虽然之前也有过一些文件和规定,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近年来包头市一直都在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早在2009年7月,包头市政法委便会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财政局和包头市民政局等5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包头市刑事受害人救助(暂行)办法》,用以规范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行为。2009年12月,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解决“执行难”的报告》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规范相关审批程序,对确有困难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审议意见。此后,包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2012年5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之后,包头市首部明确规定生活困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获一次性经济救助的法律条例终于出台了。《条例》的出台,将把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救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