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财政部新出台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国知发管字〔2012〕67号),在资助内容与方式上有新的调整。
一、审批权限。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取消统一评审,设定可资助条件和资助最高限额,专项资金先行切块给各地,由各省自行开展项目申报和审定工作,确定具体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二、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由只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增添了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三、资助时间点。由提出向国外专利申请后即分年度持续申报资助,改为向国外专利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四、委托代理。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国外专利申请。
五、中央单位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按照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实施申报。
目前,2012年河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已经启动,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