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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7    浏览次数:1

  为建立健全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体系,推动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国商贸流通业快速发展,在引导生产、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基础仍非常薄弱,尚未形成覆盖全行业、科学系统、完整及时的统计体系,难以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重要贡献。加快建立健全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体系,既是政府主管部门有效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把握行业、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把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认真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各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确保相关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推进。

  二、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1-2年试行,基本建立起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覆盖商贸流通各行业和重点工作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协调联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统计工作机制;建立起稳固协调的统计数据来源渠道,流通统计队伍和制度建设明显加强,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统计分析评价和成果开发应用更加广泛,服务企业、行业、以及整个服务业发展的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抓好数据报送

  商贸流通业统计评价体系包括基本行业统计、重点专项统计和重点业务工作统计三类共30项。

  对于基本行业统计17项,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沐浴业、洗染业、家电维修服务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其他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会展业、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直销)6类,涉及16个子行业,连同商贸流通业汇总表共计17张报表,2012年应当重点加强,有效组织实施,按时高质报送有关报表及相应的指标评价分析。

  其中,已经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的零售、餐饮、沐浴、美容美发、会展的5个行业统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在典型企业调查基础上生成行业数据,填报相关报表,形成简明分析报告;新增或新调整的批发、住宿、家庭服务、洗染、家电维修服务、人像摄影、电子商务、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直销等11个行业和商贸流通业汇总统计,各地要积极组织协会等相关单位开展,做好汇总数据分析,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相应的简明分析报告。会展、典当和拍卖3个行业统计相关指标,暂按《2012年全国商贸流通业及分行业统计表(试行)》(见附件)相关表式要求报送,待正式制度明确后再作相应调整。

  对于重点专项和业务工作统计13项,包括重点专项统计的生产资料流通(生产资料批发、石油流通、散装水泥)、重点商品流通(药品流通、酒类流通)、仓储3类6项,以及重点业务工作统计的再生资源回收、茧丝绸、生猪屠宰、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批发市场、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7项,各地要配合商务部利用已有渠道完成,填报13张相关统计报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完成统计任务基础上,编制当地流通业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就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相关数据指标和行业情况、趋势进行分析,形成报告。

  各地2012年度商贸流通业相关行业数据报表和简明分析,以及流通业发展报告,要在2012年4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

  四、完善工作机制

  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原则,加快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合作、协会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统一指导下做好本地流通业统计工作,完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牵头处室,按照业务职能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任务落实,同时指导、督促相关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完成相关分析报告。要加强与统计、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将部门之间的合作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将行业典型企业、协会会员企业数据有效纳入统计体系。

  五、加强渠道建设

  要按照“统一协调、纵横联动”的原则,建立主体明确、相互补充、稳定可靠的统计数据来源渠道。对于已建立的统计渠道,要依据承担单位的实际能力明确主要渠道,通过参照比鉴各方面数据,进一步提高数据科学性、准确性。其中已实施典型企业调查制度的要指导相关承担单位科学调整样本企业,优化样本结构,适度扩大覆盖面,使之成为测算行业总体情况的科学支撑。对于尚未建立统计渠道的部分行业和重点业务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相关协会组织的力量,坚持点面结合,科学确定代表性样本,兼顾其他数据来源渠道,尽快形成可靠的统计渠道。同时,要深入研究探索渠道建设的有效方式,发挥近年来已建立的行业平台以及扩大消费政策实施主体的作用,形成各方数据互补、统计工作与行业管理工作互促共进的良好格局。

  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分析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承担单位、协会组织、相关企业指导,认真抓好统计实施、考评、业务培训等关键环节,要重点针对典型企业宣讲统计法规,讲解报表制度,及时传达商贸流通统计工作相关制度、要求,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证行业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分析质量。商务部将开展流通行业统计督导考评工作,及时对各地统计工作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任务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表彰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报表报告质量较高、报送高效及时的单位,通报批评数据报送不及时、工作敷衍、质量不高的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狠抓工作质量,奖优促劣,把统计数据质量作为衡量工作绩效重要指标。

  七、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统计经费管理,对商务部安排的统计工作经费要科学使用,重点支持数据收集、渠道建设、行业发展报告编制、调研培训、统计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关键环节,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商贸流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安排,配套出台支持政策。加强工作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加大对商贸流通统计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赢得各方面理解支持,共同为做好统计工作贡献力量。

  各地商贸流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白美蓉 陈泽亚

  电话:(010)85093793 85093780

  附件:商贸流通业统计表(试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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