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4号)

发布日期:2012-07-06    浏览次数: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 康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吴建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 枫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成 员:温国权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杨伟嘉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韩庆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于 洁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董仕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 健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梁 远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陈勇新 自治区审计厅总审计师

      苏建荣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闭俊东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周广能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副主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程华兴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罗日新 团区委副书记

      周爱平 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高枫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工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学生营养改善的宣传报道工作,注重舆情分析,总结经验,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此项惠民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全过程实施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规范、运作规范,资金安全运行。

  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筹措、管理、使用与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农产品上市前的抽查检测。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审计部门负责对实施营养改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价格监测,组织对食品价格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共青团组织要努力通过“希望工程”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加强对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科学营养饮食的知识指导,共同推进学生营养发送计划实施。

  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