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监管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9号)

发布日期:2012-07-06    浏览次数: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监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县级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治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建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确定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作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

  (一)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单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00公顷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当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或年度内因森林火灾死亡3人以上的;

  (三)连续10天内,森林面积20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森林火灾次数超过10次,10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森林火灾次数超过7次,10万公顷以下的县(市、区)森林火灾次数超过5次的;

  (四)发生1次森林火灾明火燃烧时间超过36小时,或2次超过24小时的;

  (五)年度内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总数超过120个的;

  (六)发生火烧连营烧毁村庄、民居或国家重要设施、自然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动植物的;

  (七)国家或自治区检查,发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失职行为,或者弄虚作假、上报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二、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的确定程序

  依据卫星热点监测、森林火灾报表、检查发现、领导批示、群众举报,或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建议,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评估,确认符合重点监管条件的,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

  三、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监管措施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的,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全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实行如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由自治区领导或监督机关负责人约谈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林业局局长;取消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在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

  (二)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要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方案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整改方案不定期检查其整改情况,帮助其开展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自治区在林业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

  四、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整改要求

  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要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从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确保经费投入、强化队伍建设、充实物资装备、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应急机制等方面,全面加强森林防火建设,切实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五、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解除程序

  (一)申请。1年整改期满后,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可向所在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解除重点监管。

  (二)核查。接到申请后,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对照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核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转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评估;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督促其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三)评估。在设区市核查合格的基础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四)解除。评估合格的,解除重点监管,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全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实行重点监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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