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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0    浏览次数:2

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河北省林业厅、 重庆市外经委、宁夏自治区科技厅,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为了促进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保障蚕桑生产用种、用苗质量安全,依照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继续对2012年全国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以及桑树种子、苗木进行质量抽查(柞蚕种待条件具备再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江西等13个主产省(区、市),2011年生产的主推蚕品种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2012年生产的杂交桑种子,江苏省、浙江省2011年繁育的桑树嫁接苗。

  二、抽样时间与数量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抽样时间:蚕种经浴消、整理后的冷藏期,即2012年1月耀3月;

  抽样数量:桑蚕原种,各主产省(区、市)抽取2耀4个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每个省(区、市)抽查2耀3个冷库;在库蚕种以蚕种场为单位,年生产蚕种5万张以下的抽取1个批次,5耀10万张的抽取2个批次,10万张以上的抽取3个批次。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杂交桑种子在2012年5月至6月抽样,对有关省(区)抽查2耀3个种子圃、每个种子圃抽取2耀3个样品;

  嫁接苗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抽样,对有关省抽查2耀3个苗圃、每个苗圃抽取2耀3个样品。

  三、检验标准及项目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原种按《桑蚕原种》(GB/T19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单蛾良卵数、折净率、标签、合格证)、每张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纯度。

  桑蚕一代杂交种按《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包装、卵量、良卵数、良卵率、杂交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等。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按《桑树种子和苗木》(GB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10177-2003)检验。

  杂交桑种子检验项目包括:种子外观、千粒重、发芽率、含水率、纯度、净度等。

  桑树嫁接苗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苗径、根系、品种纯度检验和危害性病虫害检疫。

  四、组织管理

  本次抽查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负责。抽查工作包括抽样和检验两部分。抽样由部质检

  中心牵头组织,并派人带队,有关省(区、市)蚕种质量管理部门和蚕桑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参加。拟派的抽样人员名单应注意保密。样品由部质检中心负责检验。

  五、抽查要求

  (一)参加抽查工作人员要以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质量监督检验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标准开展抽查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要在我部组织抽查之前,完成对本地区的蚕种质量抽检工作,并做好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此次抽查工作。

  (三)未列入抽查范围的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切实对本地区的蚕种质量监督负责。

  (四)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要严格抽样和检验工作制度,并将抽检结果尽早书面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涛、李龙

  电话:0511-85616673、85616637

  传真:0511-85639848

  E-mail:zjchentao@sina.com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农办农〔2011〕9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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