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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2015年宁夏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9    浏览次数:2

各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的申报编制工作,按照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申报《目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 企业申报。农机生产企业于nth="7" year="2012">2012年7月10日nth="9" year="2012">2012年9月30日,自愿向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申报。凡nth="9" year="2012">2012年9月30日以后申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二) 汇总初审。nth="10" year="2012">2012年10月30日之前,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 综合审议。2012年12月底之前,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

  (四) 网上公示。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根据专家审议意见,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宁夏农机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告。自治区农牧厅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公布。

  二、基本要求

  (一) 企业资质

  1. 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 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3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

  (二) 产品资质

  1. 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 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 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 产品应获得省级或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依据应是已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nth="3" year="2013">2013年3月31日(含)之后。

  5. 已经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再申报本《目录》。

  6. 已进入2011、2012年度宁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但未在宁夏地区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不得申报。首次申报本《目录》但2013年未在宁夏地区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将在2014年度调整时取消。

  三、申报范围

  1. 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犁类、耙类、耕整机(水田、旱田)、起垄机、合墒器、联合整地机、灭茬机等。

  2. 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水稻(水旱)直播机、抗旱坐水种植机械、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秧盘、床土处理)、秧田播种机、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起苗机、移栽机、撒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

  3. 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中耕追肥机、埋藤机、电动喷雾剂、静电喷雾机、杀虫灯、果树修剪机等。

  4. 收获机械类

  包括割灌机、割晒机、割捆机、薯类收获机、牧草收获机、割草机、翻晒机、搂草机、压捆机、饲料裹包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

  5. 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包括脱粒机、清选机、剥皮机、干燥(烘干)机械、种子包衣机、种子分级机、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机、种子磁化机、保鲜设备等。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包括碾米机、磨粉机等。

  7. 节水及排灌机械类

  包括水泵、滴灌设备等。

  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包括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饲料破碎机、饲料搅拌机、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颗粒饲料压制机、孵化机、喂料机(含饮水机)、送(取)料机、清粪机、剪毛机、增氧机、投饵机等。

  9. 设施农业装备类

  包括卷帘机、保温被、加温炉、二氧化碳发生器、灌溉首部(仅限设施农业,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0.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

  包括挖坑机、平地机、开沟机(不含挖掘机、装载机)等。

  11.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类

  包括沼液沼渣抽排设备、固液分离机等。

  12.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需求的特殊机械装备

  四、材料申报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书(含电子版,见附件1及附件2);

  2. 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 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 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 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 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等。

  五、填报及材料报送

  (一) 申报材料下载。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各农机生产企业应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nxny.gov.cn)、宁夏农机化信息网(网址(http://nxnjh.nxny.gov.cn)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下载。书面报送的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 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寄送,邮寄时间以银川市邮局签收日为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96号,邮编:750004,

  联系人:高强、于健,电话:0951-6730503

  电子信箱:nxzhk6730503@163.com

  (三)有关申报企业要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及时组织材料,按时申报。

  附件1: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格式)

  附件2:企业申报产品汇总表及申报产品推广鉴定等资格条件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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