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1]693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并经过网上公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承德等35个城市作为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督导,指导试点城市细化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早见成效。
三、商务部将加强对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年度评估。
联系人:李嘉建 仇亚童
电 话:010-85093766 85093754
传 真:010-85093765
邮 箱:ltwuliu@mofcom.gov.cn
附 件: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