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中小学校不得借债从事经营活动

发布日期:2012-07-10    浏览次数:2

  记者5日从教育部网站获悉,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修改起草了《中小学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中小学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此外,还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小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同时严禁中小学校举借债务、使用虚假票据。

  征求意见稿强调,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其财务活动由中小学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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