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你州(市)推荐申报的2012年大型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材料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施2012年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乡重要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2〕35号)精神,完成省政府提出今年建设(改造)10家大型批发市场项目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核准你州(市)2012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 个(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表)。
二、各州(市)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共同认真做好项目的指导、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办单位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务必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目验收有关事项
(一)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初验的基础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联合考核验收组,共同对确定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评审,验收工作采取听取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材料审查核对,实地查看核验等方式开展,重点核查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及建设内容与核准项目是否一致,确认企业项目实际投资的真实性。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实施过程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该地区下一年度项目的支持数量。
(二)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须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3、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记账凭证、支付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4、提供项目承建施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5、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6、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承办单位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须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各一份。
附件:云南省2012年度大型批发市场项目计划表
联系 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朱长松
电话:0871—3135269
传真:0871—6269945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赵婷婷
电 话:0871—3625140
传真:0871—362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