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第八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未来十年,我区将加速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新疆经济将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我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环境脆弱,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滞后。在新的发展时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进一步做好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实施我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山川秀美、绿洲常在的主要措施。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职责到位;坚持优先支持改善民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建设;坚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把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把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坚决贯彻环境保护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方针。严格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议提出的:一切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必须遵循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必须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负责。坚决保护我们的森林、冰川,坚决保护我们的河流、湖泊,坚决保护我们的湿地、植被,坚决保护我们的绿洲、草原。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做好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解放思想,差别管理”的原则,注重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着力推动区域经济结构和国土空间开发结构优化;注重实施符合区域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禀赋特征和行业特点的环境准入政策,着力支持资源优势尽快向经济优势转化;注重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着力提升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制度效力;注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着力强化环境影响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二、加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工作
(四)以规划环评为先导,优化建设项目布局。各地(州、市)要加强“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制定,提出分区、分类的环境保护要求。要大力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的规划环评工作,尤其是煤炭、旅游等资源开发必须以矿区、景区规划环评为前提,相关建设项目必须遵循规划环评提出的要求进行建设;工业加工类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园区、工业聚集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要继续做好各工业园区、开发区、边贸区的规划环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园区内环保基础设施的优先建设和配套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于民生项目、扶贫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原有“绿色通道”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环评审批周期;对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在项目选址、污染防治工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于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六)认真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口。一是要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口,在各类环境敏感区域严格限制有污染的项目建设,工业加工项目要向园区聚集,向资源富集区聚集,城市周边的已建污染项目要逐步予以搬迁;二是要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工艺、技术关口,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外最先进的环保工艺、技术和设备,环保投资比重应不低于国内先进水平,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效果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是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七)为进一步强化全区环保系统的效能建设,适应我区跨越式发展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各地(州、市)环保局的管理职能和优势,我厅决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至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局,我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
(八)按照《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新环监发〔2009〕160号)中相关规定,原属我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包括环境保护部下放至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下放后,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四、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九)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强化“三同时”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十)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此次下放环评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其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作为批准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区域“三同时”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现场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和落实措施的,不得同意试生产。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阶段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分期或分阶段验收项目的环境监测或调查重点,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