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5〕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推动我市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新时期扶贫开发决策部署,按照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围绕实现贫困村结对挂钩帮扶、贫困户社会爱心帮扶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多元主体、群众参与、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创新和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助推我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围绕贫困村结对挂钩帮扶、贫困户社会爱心帮扶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完善工作体系,创新参与机制,落实支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好集团扶贫、区县对口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政策和机制优势,大力倡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扶贫,引导更多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汇聚,帮助贫困户“解八难”,即稳定增收、便捷出行、安全饮水、住房搬迁、素质提升、看病就医、子女上学、公共服务;帮助贫困村“建八有”,即每个贫困村有一个特色主导产业、一条硬(油)化村社公路、一个便民服务中心、一套落实社保政策到户的具体措施、一个整洁的村容村貌、一个坚强有力的村级班子、一支稳定的驻村工作队、一个有效的结对帮扶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主动作为,全面实施精准扶贫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扶贫集团及成员单位、各扶贫公益组织和民营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和助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致富带头人培训、龙头企业带动10项精准扶贫工程,根据致贫原因,因村因户施策,重点帮扶国家普惠性政策不能覆盖、难以脱贫的贫困户,落实补贴到户、股份到户、金融到户、产业到户、搬迁到户、培训到户、合作到户、营销到户、社保到户等精准扶贫措施,使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工程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市扶贫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级各扶贫集团牵头单位配合)
(二)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整村整片扶贫。鼓励和支持社会扶贫主体积极参与整村扶贫、片区开发。市级扶贫集团重点帮助解决村民小组通路和贫困家庭用电、用水、就医等难点问题,并与对口区县(自治县)协商制定帮扶规划,确保每个贫困村、贫困户都有帮扶单位、责任主体,坚持定期检查通报,不脱贫不脱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深入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县)建设活动,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推动扶贫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贫困地区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专项用于整村扶贫和片区开发。深化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金融服务提升计划,支持金融机构与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建立“一对一”长效帮扶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各类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探索企业与农民生产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方式。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工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开展涉农、扶贫等政策和技能培训。驻村工作队要利用精准识别成果,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精准扶贫,提升服务和治理水平。(市扶贫办牵头,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级各扶贫集团牵头单位配合)
(三)统筹协调,扎实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山东省政府和有关地市、市级扶贫集团及成员单位、“一圈”区县提供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共同研究制定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山东省政府援助资金的70%、“一圈”区县对口帮扶资金主要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鼓励市级扶贫集团成员单位结对帮扶愿意搬迁的特别困难户,确保搬得出、能致富。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社会扶贫主体结合自身优势,打造一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示范片、示范村和示范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市扶贫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级扶贫集团牵头单位配合)
(四)大力扶持,积极推进产业扶贫。市级扶贫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围绕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发展定位,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草食牲畜、高山蔬菜、中药材、林果、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税务等部门要为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各项优惠政策。财政、金融部门要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落实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各项政策措施,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执行更加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贫困地区信贷投放。扶贫、外经贸等部门要借助每年“渝洽会”平台,开展多层次经贸洽谈或招商活动,引导东部发达地区企业来渝投资兴业,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积极搭建合作平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支持东部发达地区东企西移。民营企业家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市扶贫办牵头,市外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级扶贫集团牵头单位配合)
(五)发挥优势,着力提高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倡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实用技术培训、就业创业培训、雨露技工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鼓励企业开展领军人才顶岗培训,探索跨区域、跨行业开展联合培训的新方式。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和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雨露工程”资助贫困大学生圆梦计划。市级扶贫集团及成员单位、“一圈”区县要充分发挥职教优势、经济优势,通过加强合作办学、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市扶贫办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级扶贫集团牵头单位配合)
(六)创新方式,不断开创社会扶贫新局面。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扶贫日”纪念活动,扎实推进实施民营企业百企百村脱贫示范、集团帮扶延伸到村扶贫到户、鲁渝扶贫协作互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开发电子商务、社会组织项目认领精准扶贫、城乡医院结对帮扶等六大行动,切实增强“扶贫日”的影响力、带动力和号召力。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贫困地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组织和支持各类志愿者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科技推广、大学生扶贫接力志愿服务行动等扶贫活动。建好全市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及时发布社会扶贫政策和动态,沟通交流社会扶贫信息。继续发挥好“光彩事业”“希望工程”“大病救助”“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雨露助学工程”“爱心包裹”“冬日阳光,温暖你我”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不断打造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聚集。(市扶贫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侨联、市残联、市作协、市科协、市对外友协、市贸促会、市红十字会、市工商联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进一步明确联系贫困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扶贫集团的市领导同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市级扶贫集团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扶贫挂职干部和驻村干部的职责,确保责任明确、工作到位。
(二)强化协作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动员,按照职能分工落实政策、推进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挂职扶贫干部、驻村帮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工作。
(三)改进管理服务。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应社会扶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完善市级集团扶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透明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推动社会扶贫实施第三方监测评估。创新监测评估方法,公开评估结果,增强社会扶贫公信力和影响力。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开发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提高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贫困群众的创业就业能力。
(四)加强检查通报。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在每年年初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室适时开展检查督促和工作通报。市扶贫办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加大资金项目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自查自纠。完善扶贫项目招标采购、社会组织征信、第三方评估、审计等相关制度,推动参与扶贫的社会组织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扩大影响力。对挤占、挪用、套取社会扶贫资金,不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意愿管好用好资金项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各牵头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汇总报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