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2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物价局、民政局,省电力公司及有关供电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98号)要求,决定在湖北省推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实行免费用电基数政策。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费用电基数政策规定

  1、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2、免费用电基数的电费按照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的电价标准计算,即:每户每月优惠金额=(不满1千伏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0千瓦时。

  3、免费用电基数优惠电费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户数及规定的每户每月优惠金额将电费返给当地民政部门,再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退还给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上述金额每半年集中返还一次。

  4、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起执行,原对城市“低保户”的用电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二、政策落实责任划分

  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供电区域内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用电免费政策,由各市、直管市、县、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和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省电力公司代管及地方供电公司或供电单位自管供电区域,由所在地县(市)物价部门、民政部门和供电单位负责落实。

  三、有关要求

  1、各地物价部门、民政部门和供电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2、按照各部门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国家给予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免费用电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4、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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