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工作决策服务,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各编报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在原填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GPA(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和谈判的工作需要,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仍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纳入统计范围。目前仍存在个别单位未按要求编报信息统计报表的问题,希望各单位引起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准确、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编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准确理解和掌握编报内容和方法。
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仍然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和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各编报单位要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及时录入,认真阅读《2012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填报方法和口径,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同时注意了解2012年编报工作的新要求,请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的汇总范围。
(二)报送工作和时间要求。
1.报送工作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方式,各地市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由各地市财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区直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本级、二级、三级及四级预算单位后上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承揽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统计上报,由自治区财政厅综合汇总上报财政部。
2.报送时间要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请各地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报送季报,区直各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送季报;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送2012年年报。区财政厅已汇总上报财政部后,各单位再上报的数据将不能接收和打开,我厅将视同不按时报送。因此,超过报送时间不再接受通过邮箱上报信息统计数据(因无法打开),务请各单位按时通过网上上报,另在报送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年报时,要求各地市财政局对统计报表进行文字说明,撰写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到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陈玲,宗宇廉,联系电话:0771-5331539、5331544,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三)加强编报工作的督促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每半年将开展一次对区直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2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2013年将对各地市财政部门、区直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2年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是政府采购工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GPA(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和谈判的工作需要,现将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编报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工作,及时布置工作,加强培训宣传力度,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准确、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编报工作仍然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和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录入界面和报表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各编报单位要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及时录入,认真阅读《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见附件3),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以及口径变化,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仍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单机版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可作为网络版客户端使用,即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计算机进行,数据上报时,身份验证后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在不具备互联网条件下,以数据盘形式(导出文件格式为*.CZ文件)上报。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用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根据有关实际情况,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使用网络版;其他单位使用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
四、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成完整性,尤其是工程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五、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今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仍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纳入统计范围,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的汇总范围。
六、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于2013年1月31日内上报年报,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七、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提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八、财政部国库司将分别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继续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九、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
010-68552921 010-68552272 010-68552231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附件:1.2012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界面
2.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