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精神,有效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了《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西安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3.协调、解决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4.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以下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西安市(含所辖区、县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管理章程;
4.经认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相关资质证书;
8.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9.企业员工花名册。
10.其它佐证材料。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1.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按照第六条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并向西安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西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局、发改委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3.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提交的企业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
第九条 西安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局、发改委等部门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及时报告省认定办公室复核,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2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 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 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 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