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1

鄂政发〔2011〕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中央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债券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债券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融资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企业跨跃式发展的良好平台。债券融资的成本低、规模大、期限长、资金使用灵活。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有利于破解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瓶颈制约,有效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社会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二五”期间,我省项目建设力度和融资需求明显加大,扩大直接融资的要求十分迫切,企业债券市场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好资本市场的功能,切实增强债券融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积极培育债券发行主体

  (二)做好债券发行后备企业筛选工作。企业是债券发行的主体。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掌握当地优质企业的相关情况,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切实把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企业遴选出来,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同时,还要通过企业申报、相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及时充实后备企业资源库。

  (三)加强优势行业发债主体培育。围绕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积极推进钢铁、汽车、有色、石化、纺织、装备、船舶、轻工、物流等传统优势行业的发债资源挖掘和整合。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着力推动我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育种和新能源等行业重点企业的发债融资工作。积极拓展企业债券发行范围,在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择优培育一批发债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发动和主体培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积极搭建债券融资平台,提升企业债券融资能力,借助外力发展壮大自己。

  (四)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建立程序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整合资产、资源、资金、资本,着力构建一批有经济实力、运转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建立统筹运营、有效偿债、风险防控、“借、用、还”良性循环的创新工作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分工明确、运营规范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放大政府投融资的带动和辐射效应,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五)推进上市公司创新发展。各地要引导上市公司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更新观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重视企业信用形象,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切实加强信用管理,为可转债、公司债发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充分利用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六)积极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大力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暂时达不到发债条件的,要按照行业性质相近,产业链条密切的原则进行整合改组,积极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提高债券融资能力。推进产业类债券发行工作。围绕十大产业调整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着力推动我省传统优势行业和一批重点企业的发债融资工作。积极推进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搭建平台,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组织申报发行集合债券。通过引导和培育,切实使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积极推进可转债、公司债发行。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上市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上市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募投项目,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司债融资,扩大债券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改善我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结构。

  (八)积极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深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了解和重视,引导和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债券品种,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债券融资。帮助和支持债券发行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各项要求,做好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工作。

  四、切实做好债券融资的组织保障工作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参加的省债券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债券融资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定全省推进债券融资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方案,沟通协调债券融资工作的重大问题,综合研判全省债券融资工作形势和动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扎实推进债券融资工作。

  (十)明确部门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分工。政府管理金融的机构负责券商、担保、资信评级、省内金融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宣传、指导、推介,企业债券发行材料的审核、转报工作;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指导、推介工作;湖北证监局负责可转债、公司债的宣传、指导、推介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为地方投融资平台资产整合提供相关服务,指导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按要求出具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研究制定支持债券融资的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地税部门负责研究支持债券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发债的组织和推进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发债的担保事项,协调所属国有综合性担保机构为发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经信部门负责省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协调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发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发债的组织和推进工作。

  (十一)加强沟通协调。债券发行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实施的策划和核准、备案等工作,使募投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拟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指导帮助其落实担保方式和担保单位。注重完善抵押、担保、偿债方案,着力提高债券信用等级。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反映我省债券发行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有利于上级部门完善制度设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的建议。

  (十二)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各地要积极为企业与券商、会计、律师、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合作牵线搭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融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等方面给予企业指导,引导企业少走弯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强化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障债券发行合法合规。积极引进国内外经验丰富、管理规范的债券承销机构及熟悉债券市场运作的高级人才,辅导拟发债企业,为债券融资提供有力保障。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配套措施,切实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比照鄂政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减免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在资产整合重组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在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债券融资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在筹备发债过程中的审计、资信评级、担保、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出现担保损失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偿。建立奖励激励机制,省政府设立债券融资奖励扶持资金,对债券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债券融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拟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以上奖励和优惠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试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安排奖励扶持资金,推进债券融资工作跨越式发展。

  (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全方位、多形式宣传培训普及债券融资知识,加深企业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债券融资条件、程序、功能、优势的认知程度,增强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省形成充分利用债券融资的良好氛围。

  (十五)制定工作细则。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债券融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发行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实行重点培育、跟踪服务、梯次推进、动态管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的职能作用。省债券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本意见印发1个月内,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债券融资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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