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1

鄂政发〔2011〕14号  (2011年3月1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防范投融资风险,增强投融资能力,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管理,促进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坚持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平台公司是指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投融资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包括: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

  (一)功能定位。平台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公益性、引导性、发展性的要求,整合集约政府国有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壮大自身实力,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主业突出、运营规范的投融资平台体系,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各平台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在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明晰主业,实现集约发展。

  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2、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基础设施、景区景点、酒店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3、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全省公路、港航、桥梁、民航、铁路等交通基础项目和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4、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湖北长江经济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以及“长江黄金水道”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承担政策性融资平台的职责。

  5、湖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全省能源保障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湖北煤、电、油、气等基础性能源产业以及新能源产业进行投资。

  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新兴战略产业,尤其是初创期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积极拓展面向高新技术特色产业链的企业并购重组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孵化器进行投资;拓展创业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二)基本原则。平台公司要根据自身公益性和政策性的特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按以下基本原则运作: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平台公司投融资项目既要着眼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省委、省政府的意图,又要按照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

  2、坚持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统一的原则。各平台公司要保持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国家和省下拨各平台公司的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交叉使用或挪作他用,不得对外担保。

  3、坚持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各平台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行使。省国资委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同时又要尊重和维护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各平台公司作为企业首先要讲求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融资效益;同时又要兼顾社会效益,通过对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分类核算,建立经营性项目的合理盈利模式和公益性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保障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同步协调实施。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权限

  要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明确平台公司、出资人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保障平台公司、出资人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

  (一)保障公司法人财产权。平台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组织实施;决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人事任免及薪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任免;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等。

  (二)保障出资人资产所有权。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管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平台公司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及考核,按省委确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其中:属省委管理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推荐、考核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国资委党委参与和配合,任免意见由省委组织部征求省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按省管干部的程序报批;属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推荐、考核和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平台公司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党内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权。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平台公司的行业指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主要包括:项目规划、产业政策指导、项目申报的组织等。

  三、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

  各平台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规范运作。

  (一)明确公司构架。平台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平台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省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省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聘请一定比例的专家出任外部董事,并合理试行独立董事。平台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者职能,按出资额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二)加强监事会监督。省政府对国有独资平台公司派驻监事会;依法对国有控股平台公司提出监事人选,并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各派驻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代表省政府对平台公司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平台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平台公司要依法制订公司章程,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决策、审批权限和程序。上述规章制度,国有独资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控股公司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建立补偿机制,支持做大做强

  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政策补偿机制,支持平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各平台公司要加强资本运营,大力开展并购重组,探索资产证券化途径,灵活运用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产业基金等融资手段,创新项目融资,争取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提高投融资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一)建立平台公司资本金及资产注入机制。根据发展及履职的需要,省财政按照省政府决定向平台公司注入资本金;平台公司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符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要求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省财政安排资金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按规定减免的税费,经批准后可转作国有资本金。省国资委要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原则,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将所持有的相关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划转注入平台公司,扩大平台公司资产规模,增强平台公司资本实力。

  (二)建立亏损弥补机制。对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亏损,先由平台公司经营性收益进行弥补,缺口部分由平台公司提出弥补方案,经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进行弥补。

  (三)建立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制。根据项目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平台公司土地一级市场整理权、交通线路运营权、景区经营权等部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高平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对政府非税收入,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转增平台公司的资本金。

  五、规范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一)规范投融资项目审批。平台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融资计划,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科学决策。平台公司投融资项目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涉及面广、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项目,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项目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制度,加强项目审核,确保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要求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因项目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平台公司产(股)权变动、资本经营预决算、收益分配,发行债券、子企业设立、重大投融资活动和资产的转让、处置、抵押以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由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省国资委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平台公司进行职能范围外的投资、股权合作、对外担保等事宜,必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要根据《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0〕11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平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学编制预算,合理确定经营预算目标和收益收缴指标,加强收益征收和支出管理,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规范产(股)权转让及改制重组。省国资委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规范对平台公司产(股)权转让的管理。平台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产(股)权转让,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公开征集受让对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竞价转让。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产(股)权转让影响平台公司国有控股地位的,须通过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改制重组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平台公司要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省国资委要加强财务监督、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确保平台公司正常运行。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省审计厅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平台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务收支、财政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预决算等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省监察厅要加强效能和纪律监察,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平台公司要增强风险意识,落实决策、执行、监管等三个环节的责任。要完善项目法人制度,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要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未经批准严禁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防范投资及经营风险。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治企,防范法律风险。要合理控制投融资及担保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对以平台公司为借款主体、以市州县和省直部门为用款主体的开发性贷款,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6〕9号)的规定,设立偿债准备金账户,建立扣款机制,促使用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保障平台公司的信用。

  (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国资委根据平台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平台公司的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根据资产及经营规模,在与国内同类企业对标的基础上,对平台公司用工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界定,区别对待,分类考核,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建立平台公司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负责人绩效薪酬。对政策性业务的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重点考核政府确定的融资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经营性业务的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主要考核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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