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3    浏览次数:4

甘政办发〔2012〕1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67号),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工业监测预警和调度协调

  (一)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工业特别是25户省列重点企业的月度监测预警,继续执行100户重点监测企业旬报制度,每月5日、15日、25日前定期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加强对各市州和重点企业的专项督查,对未达到目标进度的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特别是对25户重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予以解决。各市州也要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加大帮扶力度。(省工信委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加快工业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争取今年内实现省、市、县和100户重点监测企业的数据联网。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工业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和市、县工业监测预测工作。(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强化重要生产要素调度,加大省外煤炭调入,今年从新疆调入电煤量达到2000万吨,从宁夏调入电煤量达到600万吨。推进淖毛湖至柳沟、星星峡至柳沟矿用公路继续延伸至河西腹地,争取柳沟至低窝铺、低窝铺至嘉峪关至肃州区矿用公路年内建成通车,打通疆煤入甘通道。加快14个煤炭储备基地建设,年内建成金昌发电公司物流园电煤应急储备中心,开工建设瓜州盛禾煤炭电煤应急储备物流园、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和酒泉低窝铺煤炭储备中心,煤炭储备量达到200万吨。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进行汇报衔接,争取尽快落实大用户直供电等电价政策。(省工信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配合)

  (四)积极督促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与火电企业在6月底前签订电煤合同,严格按照时序进度兑现电煤合同,确保火电企业电煤正常供应。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应的省内电煤不涨价,按上年合同价执行。继续争取国家电网公司加大对甘肃电力外送支持力度,力争今年外送电量超过上年水平,提高发电企业机组利用小时。外送电量实行日报制度。(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相关煤炭企业、各市州政府配合)

  (五)全面启动电力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丰枯差别电价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94户停产、半停产高载能企业在6月中旬全部复产。省工信委组织督导组,加大对各市州停产、半停产高载能企业恢复生产情况的督查力度,每周向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牵头,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加强铁路运输协调,争取铁道部和相关路局支持,发挥铁路运输月调度机制作用,加快金(昌)阿(拉善右旗)铁路接轨、金昌站扩能改造项目进度,力争今年甘肃境内铁路运输量完成6800万吨,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计划兑现率达到90%以上。(省工信委牵头,兰州铁路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开拓产品市场

  (七)继续实施重大项目互保共建和企业互为市场制度,建立健全互保共建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协调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6月底前,出台关于建立重大项目互保共建和工业企业互为市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八)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更新、公布重点项目采购业主单位产品需求目录,省工信委定期更新、公布企业产品供应和重点企业互为市场产品供需目录,需求目录和供应目录分别在甘肃经济信息网和甘肃省工信委网站上发布。项目建设单位和工业企业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发布招标信息,省建设厅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信息,省人社厅及时发布劳务市场供求信息,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每季度组织1次产品供需对接活动,签订供需协议,并督促双方认真兑现承诺。(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九)组织开展陇货精品外省行活动,分期分批组织省内企业到山东、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和湖南等省推介产品,提高陇货产品在省外市场的占有份额。(省工信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互保共建和企业互为市场专项督查,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买高不买低、买劣不买优的行为。(省监察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十一)今年年底前,编制并组织实施自给式太阳能等新能源装备制造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和家庭规划,争取将我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节能家电产品推广目录,享受节能家电推广的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谋划启动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十二)落实省上领导包抓千亿元产业链重大项目,切实抓好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推进兰州石化1000万吨炼油化工、庆阳石油化工和煤电化冶、陇东煤电化冶、白银煤电化冶及精细化工、新能源及装备制造等5条千亿元产业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6月底前,出台省上领导包抓千亿元产业链重大项目的分工方案,明确任务、时限和要求,落实包抓的省上领导、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相关市州政府配合)

  (十三)抓紧编制出台千亿元产业链重大项目总体实施规划,统筹项目进度,实现集约化发展。各千亿元产业链责任部门要会同实施主体,制定分年度推进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一抓到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进一步完善千亿元产业链重大项目规划,做好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协调衔接,加快产业链各环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力争做到每年建设一批、上报一批、储备一批、论证一批。(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相关市州政府配合)

  (十四)省工信委要对千亿元产业链项目和2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逐项列出清单,尽快与财政部门衔接落实前期专项经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需要。省级财政要加大对重大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的支持,市、县财政要分别对当地10亿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保障。省财政整合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省工信委要切实用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确定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提升竞争力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各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80%,必须于当年6月底前拨付企业,拉动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委要密切配合,抓住国家加大节能减排项目投入的机遇,共同做好工业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谋划和争取工作。省工信委每年谋划一批重大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耗、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力争国家支持额度逐年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六)根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新能源、新能源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组织各市州和重点企业尽早谋划和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争取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并统筹利用循环经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牵头,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七)加快工业项目电力配套设施建设,努力降低建设费用。鼓励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企业建设自备电厂,保障重大工业项目用电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积极主动承接产业转移

  (十八)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分解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重大对接活动,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工作组、各市州政府的工作。要以项目落地、资金到位为依据,按月对各市州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省上的做法,尽快成立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自上而下、由省内到省外,形成完整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网络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到位资金年均增长25%以上。(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九)各级各部门要以环渤海经济圈、长三角经济圈、珠三角经济圈、闽东南地区等产业“转出地”为重点,积极承接高新技术企业和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着力承接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承接轻工、食品、纺织、服装、电子、医药、机械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承接的东中部企业整体搬迁项目,要实施技术和设备改造升级。(省工信委牵头,各行业协会、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认真办好“兰洽会”等省内节会,积极组织参加外省节会,推介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同时,每季度组织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对接活动,并切实抓好已签约项目的落地工作。各市州每年自主组织的重大产业转移对接活动不少于3次。(省工信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行业协会、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一)“十二五”期间,在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及新材料、煤电化、新能源装备制造、机械电子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民族特色产业、“两化融合”等领域,积极创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提高产业转移承载能力。(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二)进一步深化与中央企业的合作,加强与中央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对接,积极推进已签约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到2015年,累计资金到位率达到80%以上。(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三)省轻工联合会、省石化协会、省建材协会、省冶金有色协会、省物流协会要主动承担本行业承接产业转移职责,积极争取国家对口行业协会支持,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对接一批本行业排头兵企业,落实一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拓宽承接产业转移领域。(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五、着力改善融资和担保服务

  (二十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比重,鼓励支持企业用好用活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等金融工具,加快省国投公司100亿元中期票据展期工作,省国投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公司等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融资目标任务,有效提升企业资金保障能力。(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配合)

  (二十五)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风险控制,指导担保机构重点服务中小企业,提高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加快58个连片贫困县市区组建担保机构进度。省级财政资金78亿元要在6月中旬拨付到位。加快对配套资金到位的39个县的验资登记工作,确保6月中旬前挂牌成立;对已有国有担保机构的10个县,要加快审计评估工作,清理债权债务,6月20日前完成增资扩股;对配套资金还没有到位的9个县,可由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6月底前,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各贫困县担保公司签署再担保协议,完成全省贫困县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到今年底,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数量要突破300家,融资担保额力争达到165亿元,较上年增长20%。(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六)积极推行“银政投”融资模式,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和相关工业园区要联合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分级建立“银政投”融资服务平台,通过“银政投”模式对成长性较好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贷款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高、信用度好,暂时达不到贷款质押条件的项目,通过担保增信提高项目融资能力。加快建设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网,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实现网上对接。(省工信委牵头,省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七)进一步简化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备案制管理,支持各市州政府加快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工信委、甘肃银监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主营业务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规模以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今年内能够达标的企业,重点给予倾斜扶持,帮助其尽快进入规模以上行列。今后视具体情况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今年10月底前,要启动实施全省富民兴陇创业行动计划。(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九)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社保补贴等减免征优惠政策,尽快研究制定针对未增加生产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定额税征收的具体办法。(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配合)

  (三十)鼓励支持规模以下中小微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规模以上企业整合、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引入域外企业整合等方式加快发展,力争今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重组工作。对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各市州政府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加快相关手续办理进度。(省工信委牵头,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统计局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十一)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达到100个,新增创业孵化基地15个,省、市及80%的县基本建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三十二)今年6月底前,要按照年均增长不低于20%的要求,分解下达2012—2015年全省和各市州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12家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大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省工信委牵头,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十三)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行业准入、项目、用地、价费等政策,加快制定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指标,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单位清查,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生产性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今年底,全省要全面建立起生产性服务业政策支持、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三大体系。(省工信委牵头,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十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制订出台我省政策措施,加快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省工信委要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培育一批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优化集装箱资源配置,建成开通一批集装箱节点站;加快普及推广LNG(液化天然气)货运载重车,布局一批LNG加注站,培育一批新能源物流配送企业。省商务厅要做好LNG加注站总体规划,降低准入门槛。省交通运输厅要尽快完成高速公路LNG加注站布局规划,2015年前在全省形成LNG加注服务网络。对重型卡车保有量在100辆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有关市州政府要会同当地税务部门,支持企业享受国家差额纳税试点政策,对其新增营业税额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用于购置新车。各市州重点工业园区须确保工业物流用地。今年,全省现代物流业增加值要达到400亿元以上,较上年增长20%。(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八、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三十五)各市州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管。(省建设厅牵头,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十六)加强建筑业统计管理,督促未纳入统计数据库的建筑业企业尽快入库,强化企业统计申报责任,确保各类数据纳入统计范围,努力实现建筑业企业在地统计,做到统计数据应统必统、真实准确。(省建设厅牵头,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十七)各级各部门要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省外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省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省建设厅牵头,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九、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十八)继续落实困难企业认定制度,对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流动比率小于或等于04、上年净利润为负的困难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等稳定就业岗位的补贴政策,并可依法申请税收缓缴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省工信委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十九)按照超过省属监管企业平均工资的企业稳定增长、高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但低于省属监管企业平均工资的企业较快增长、低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省属监管企业快速增长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属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十)积极推动中央和省属在兰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兰州新区要加快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兰石集团、兰电电机、兰通厂和青岛啤酒(甘肃)农垦股份公司等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在年内启动。省财政厅落实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政策,由省国投公司与搬迁企业签订融资合作协议,妥善解决搬迁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兰州市政府配合)

  (四十一)今年6月底前,要出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为企业加快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规范健全的市场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省工信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十二)完善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责,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诉中心前台,负责受理企业投诉。对影响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典型案例要重点查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省工信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健全考核和协调机制

  (四十三)抓紧制定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办法,按月进行通报,年底进行考核奖惩。(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十四)各级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抓、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按月调度通报,及时分析形势,统筹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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