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1

鄂政办电〔2010〕157号  (2010年9月19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政府都要成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要临时配备专职人员成立清理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领导和检查督办,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范围和内容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纳入此次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范围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集团公司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东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具体内容包括: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结构、偿债资金来源、法人治理结构、投融资项目情况、资产、负债和收益状况等。

  (二)清理核实债务范围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合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具体内容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三、扎实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和债务核实工作

  抓好清理核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是各级政府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一)抓紧清理核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分门别类进行清理、核实、归类,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

  (二)抓紧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分类清理零落需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清理核实工作情况。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部门务必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各县(市、区)要及时将书面报告报所属市(州)。具体内容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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