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
你院《关于自费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艺院字〔2012〕52号)悉。鉴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结果的通知》(学位〔201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名单的通知》(桂学位〔2011〕5号)已批准你院设立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和新闻传播学等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经研究,现就你院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和新闻传播学等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研究生(含硕士生)学费收费标准前,你院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的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和新闻传播学等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暂按15000元/生.年执行。收取学费后,不能再收取实验实习、教学案例调研、论文指导和答辩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