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医科大学新建高层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2〕390号)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7

广西医科大学:

  报来《广西医科大学关于高层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桂医大报〔201266号)悉。鉴于你校新建高层学生公寓楼学生公寓(5人一室)的人均建筑面积以及配置设施等已超过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 规定的4人一室标准要求,为了鼓励学校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根据桂价费字〔2002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考虑你校高层学生公寓楼建设和运营成本等实际,经研究,现就广西医科大学新建高层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核定广西医科大学新建高层学生公寓楼(5人一室)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200/.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月,电定额20/.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二、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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