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县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12年5月30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充分发挥《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对青海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推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重要意义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指导我省科技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对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技强省”目标,对于我省推动“四个发展”,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全面贯彻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创新型青海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新时期青海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青海加快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青海和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推进“三区”建设的高度认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学习条例,宣传条例,实施条例。

  二、准确把握《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创新。(一)明确了青海特色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条例》第三条明确绿色引领、开放创新、重点跨越、能力突破、促进转化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青海建设。(二)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构,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三)突出自主创新制度。重点是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奖励制度和激励自主创新的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和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主体,实现研发与生产紧密衔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股权比例。(五)着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方面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科技特派员基层创新创业服务。(六)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以及在基层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科学技术人员以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工作任职、兼职等形式来本省服务。(七)建立促进科技进步的长效机制。明确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度,科技经费投入保障制度,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科技资源的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八)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十二五”末,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本省财政“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此后逐年增长。重点支持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公益性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加强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积极性,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以及与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其实以上条例重点内容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切实落实。(九)建立学术诚信档案,激励科技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各类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都要为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新、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激励全社会的创新精神,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三、深入学习宣传《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为创新型青海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南,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规划。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科技进步条例的宣传方案,带头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指导科技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别要让科技界、经济界充分掌握和运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的科技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要对科技管理干部、科技企业全面、系统地开展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并熟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精神实质,正确执行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使广大科技人员、各类科技活动主体和社会各界都了解科技进步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夯实贯彻实施的基础,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科技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贯彻实施《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各项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规章和政策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要及时研究制定。对不符合《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和精神的政策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以科技进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探索推动科技进步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不断改革创新,完善措施,对《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调动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进步,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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