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