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2012年5月24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公开。围绕2012年省政府50项重点工作,加强中央、省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工业强省、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化改革开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特别是国发〔2012〕2号文件出台后,中央支持贵州发展的项目进展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推进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公开。(责任部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二)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推进部门财政预决算公开,研究完善财政预算公开报表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完善财政信息平台,扩大省级部门财政预决算公开范围,对经省人大公开审议部门预算的单位,要公开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各部门做好公开“三公”经费的各项工作,对“三公”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掌握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积极做好公开“三公”经费的工作准备。推进各部门公开2011年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情况。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为重点,公开民生类财政专项支出。(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要及时公开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等)、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实际开工套数及面积、基本建成套数及面积)、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保障房类型、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保障房类型、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等)。要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包括县(市、区、特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全部内容、申请住房保障办事指南(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住房保障类型、登记日期等)、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批次、分配时间、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租购项目名称等)、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项目名称、保障房类型、竣工日期、住房套数、已分配套数、待分配套数等)、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分配批次、保障房类型、分配时间、建设项目名称、住房套数、套型比例等)、分配结果信息(分配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执行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产生的分配程序信息和分配过程信息要向公众公开,退出情况信息(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要及时公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进医疗卫生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公立医院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医疗服务重点环节、医疗服务信息;及时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等情况;主动公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预防保健知识和技能等信息。继续做好医院院务公开示范工作,将“三好一满意”活动(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相关指标纳入院务公开内容。公开医药价格审核程序、定价依据,及时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审核结果、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依据。以食品卫生标准为重点,明确卫生标准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渠道和时间。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和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安全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及时公布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展、应急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及调查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公开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长江及珠江重点流域水质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情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许可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标准、投诉举报等内容。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六)推进招投标、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适时对工程建设领域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公开招标内容的核准、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推进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做好推动全国范围内招投标信息共享。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及时公开收费政策、制定价格的法律依据。及时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上半年向社会公示全省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落实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制度,公开听证方案、听证会人员组成情况。推进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价格公开。适时对银行、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曝光。(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厅)
(七)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对生产事故采取的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果。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和年审、安全产品认证发证等,要公开标准条件、办事程序和审批结果。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责任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中,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通过适当的形式向当事人公开,确保利益相关人的信息知情权。征地拆迁报批程序、办理时限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推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信息公开。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优抚安置、救灾救助资金及物品使用等为重点,进一步扩大民政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教育改革、入学就学、教育收费、招生录取、学生资助、教师招聘、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职称评审、公务员招录、“三农”工作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
二、加强风险评估和舆情引导
涉及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信息,公开前要对社会反应进行预判,制定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公开,及时公布进展情况、政府应急措施、调查处理结果,把握舆情主动权,正确引导舆论。
三、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审慎研究并及时回复,避免和减少引起不必要的涉法涉诉问题。
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五、加强公开平台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网站发布和更新,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规范管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便民渠道公开信息。抓好《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网络平台建设,建立省内政策文件库,充分利用政府公报公开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3G网络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落实。省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网络抽查,在下半年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向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