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监局川北分局关于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2-07-17    浏览次数:5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转发<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分局于4、5月对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5月底,分局共督查26处矿井,占区域在建及生产矿井总数的25.75%,对部分矿井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看,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按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作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地方、个别煤矿对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不高,工作落实不到位,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有:

  1、部分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不完善,无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探放水记录、气象资料等台账。如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一井、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凉水泉煤矿、广元市新安煤业有限公司嘉鑫煤矿等。

  2、部分矿井未按规定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和评审。如:四川省荣山煤矿(喻家碥矿井)、四川川煤石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川三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元坝区光华煤矿建设区域变更后未重新开展水患现状调查;部分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已超过三年未重新开展调查;部分矿井的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未按规定送省防治水中心评审确定矿井水患类型。

  3、部分矿井的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针对性不强。如:旺苍县金安煤业有限公司、朝天区关口煤矿。

  4、部分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不落实。如: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岩窝煤矿、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致富煤矿、四川绵竹市福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岩煤矿、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等。

  5、部分矿井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如: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

  6、个别矿井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如:青川三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致富煤矿。

  7、部分矿井编制的探放水设计不符合规定。如:剑阁县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弘发煤矿)等。

  8、个别矿井在井下设置挡水墙,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利州区金珠煤业有限公司、安县鑫怡煤业有限公司。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各项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排查整治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务实求效。

  2、煤矿企业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杜绝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3、煤矿企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各类报告、图纸、基础资料和台帐,及时填绘修改。

  4、煤矿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水害隐患排查,全面分析煤矿的水文地质情况、采空(老空)区积水情况、地表水联系情况、相邻矿井影响情况、历史突水情况、灾害影响及治理情况,明确水害隐患和危险源,为水害防治提供依据。凡没有按规定开展水患现状调查、未按规定评审确定水害类型以及未按设计要求落实治理措施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5、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做到汛情渠道畅通、雨情巡查全面、灾情通报及时、撤人快速果断、应急救援体系高效运转。并严格执行汛期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凡出现橙色预警以上大雨、暴雨等灾难性天气等情况的,煤矿企业(煤矿)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煤矿要建立停产撤人记录和恢复生产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

  6、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受水害危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并经煤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严格按设计施工,严格探放水质量,严格防范有害气体,严格探放水应急管理,井下设置的防治水设施,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靠性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质量标准施工和检(试)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在复采区域施工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的原则,严防局部老空积水溃水。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风煤钻、风钻、岩石电钻等探放水。严禁顶水采掘作业。

  7、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川安监【2012】94号文件要求做到“十个一律”:对没有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或没有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机构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矿区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设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探放水制度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水文地质资料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煤柱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不按规定进行防治水培训、职工不掌握透水预兆常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没有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进行演练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雨季“三防”工作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水害严重、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煤矿,一律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请各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速将本通报转发各煤矿企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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