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意见》(黔党发〔2012〕4号)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要求,为扎实有序推进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工作,确保扩大经济管理权限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各县(市、特区)增比、进位、突破和提高县域经济占全省国民经济比重为目标,以开展“改革开放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强化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权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能放则放,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坚决做到能放尽放,不折不扣地将各项经济管理权限真正下放到县(市、特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坚持扩权问责、权责统一,既要大力增强县级统筹发展能力,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又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机制,做到有权有责、权责明确。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明确操作程序,确保扩权事项放而不乱、推进有序;创新管理和工作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

  二、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事项

  (三)直接下放管理事项。

  1.2011年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185项行政许可和2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经济管理方面的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特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按权限目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许可、审核等53项(附件1)经济管理事项,改由县(市、特区)自行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抄报省、市(州)主管部门。

  3.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经济管理权限采取县(市、特区)分批的方式下放。

  (四)减少管理层级事项。除需要市(州)出资或协调外部建设条件的县级审批、核准、备案、许可、认定等经济管理事项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州)审批和审核的经济管理事项,继续按现行程序报批外,其余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许可、认定等79项(附件2)经济管理事项,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初审后,直接报省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同时抄报市(州)主管部门。

  2.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许可、认定等事项,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初审后,直接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州)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照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市辖区经济管理权限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5号),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涉及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城市规划和节能等审核权限、程序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审核权限、程序相统一,由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直接审批、核准等,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金申报和投资计划下达。

  1.资金申报。申请省级资金补助,不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资金的县(市、特区)属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国家部委资金补助,不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资金的县(市、特区)属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相关部委;其他需要申请省级资金补助或国家资金补助,同时需要市(州)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

  2.投资计划下达。省级资金补助的县(市、特区)属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县级主管部门;国家部委资金补助的县(市、特区)属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转下达到县级主管部门;其他类型项目投资计划仍按原程序办理。所有投资计划均同时抄送有关市(州)相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七)强化责任,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扩权强县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协调推进,形成合力,确保扩权强县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扩权强县工作的指导,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主动对县(市、特区)提供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后的各项工作衔接,加强统筹区域发展、资源优化配置的组织和协调,继续帮助和支持各县(市、特区)加快发展。各县(市、特区)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切实做好衔接落实。

  (八)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加强省级部门与部门之间、省级与市(州)、县(市、特区)之间的沟通、联系和衔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高效运转、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扩大县

  (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九)加强督促,确保落实。由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目标绩效办负责对下放权限、衔接、运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扩权强县措施落到实处;负责跟踪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实施效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依法有序、平稳推进;负责指导各县(市、特区)依法用好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确保放权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附件:1.省直部门向县(市、特区)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略)

  2.省直部门向县(市、特区)减少管理层级的经济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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