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结核病
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我省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多年位居全省首位,是我省重点传染病之一。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2年到2010年,全省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29.4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12.3万例,避免了89余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圆满完成了《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各项目标。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疫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省90%的结核病病人分布在边远落后的农村,发现和防治难度较大;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每年新发现的患者人数不断增加;全省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设备落后,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8万;
———全省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省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以县为单位,全省80%的县建立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100%的市(州)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快速菌种鉴定工作;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市(州)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云岩区、清镇市、西秀区、镇宁县、七星关区、纳雍县、碧江区、江口县、玉屏县、松桃县、都匀市、瓮安县等由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策略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肺结核患者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和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州)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州)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州)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卫生部确定的云岩区、清镇市、西秀区、镇宁县、七星关区、纳雍县、碧江区、江口县、玉屏县、松桃县、都匀市、瓮安县等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积极申报科技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防治模式、新诊断技术、新药品以及新型疫苗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四、工作措施
(一)建设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报告、转诊,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追踪及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管理”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每个县(市、区、特区)确定至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一般结核病患者;市(州)级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治和技术指导工作。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2012年选择5—10个县(市、区、特区)开展新型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市(州)完成新型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的县2013年达到30%,2014年达到70%,2015年全部完成。
(二)规范治疗和管理肺结核患者。采取有效方式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全省每年发现并登记各类肺结核患者3.6万人以上,其中新涂阳肺结核患者1万人以上。将发现的患者按照要求转诊至肺结核定点治疗机构诊治,并对患者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对未前往肺结核定点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按照要求进行追踪,确保纳入治疗管理。按照标准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按照统一的治疗方案给予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免费治疗,并为患者建立病例档案。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时对在治的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按照定点治疗机构指定的治疗方案指导患者用药,及时发现、报告药物不良反应,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逐步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的诊疗工作。逐步建立市(州)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定点医院和县级耐多药肺结核监测点,贵阳市、毕节市、黔西南州要在2013年前建立,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要在2015年前建立,六盘水市、安顺市、黔南州要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尽早建立。各监测点通过开展痰培养发现耐多药肺结核可疑患者后,推荐至市(州)级或省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定点医院进行诊断,确诊后由市(州)级或省级定点医院进行规范治疗,患者出院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后续管理、督促治疗。
(四)进一步提高实验室诊断水平。各地要在逐步推进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实验室诊断技术平台。县级定点医院负责常规痰涂片检测工作,并逐步开展结核分支杆菌的分离培养。2012年支持10个县(市、区、特区)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工作,各市(州)开展分离培养工作的县2013年要达到30%,2014年达到60%的,2015年达到8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工作,市(州)级以上定点医院负责开展药物敏感实验,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提供实验室依据,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结核病实验室要在2012年内具备开展药物敏感试验能力,安顺市和黔南州结核病实验室要在2013年内具备开展药物敏感试验能力。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痰涂片、痰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估工作,承担耐药监测工作。
(五)推进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逐步在全省范围推进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2012年除继续在贵阳市和黔西南州使用外,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毕节市和黔东南州,2013年增加六盘水市和安顺市,2014年增加遵义市,201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推进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六)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筛查。在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筛查工作,筛查率达到90%以上,发现的肺结核患者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治疗管理。同时,在卫生部确定的我省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开展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筛查工作,筛查率达到70%以上,筛查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治疗。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开展此项工作。
(七)加强流动人口中的结核病例管理。加强对在治肺结核患者的定期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患者治疗动向。对出院或转诊的患者,转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将患者信息、诊疗情况等资料,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平台或电话、传真,通知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并与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掌握患者转出后的全疗程管理信息;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对转入患者进行追踪、规范治疗和管理,向转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通报后续治疗信息。
(八)完善疫情监测,加强信息管理。以县(市、区、特区)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及时、准确的结核病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平台;加强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时掌握本区域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
(九)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促进健康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3·24结核病防治日”等时机,有计划、持续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重点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国家免费治疗的政策;鼓励创新宣传方式,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地方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要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要统筹安排各方面经费,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将国家免费政策之外的结核病诊疗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逐年提高报销比例。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保障供应,规范药品管理。通过加强抗结核药品的需求测算、库存控制和库房管理,保证抗结核药品的不间断供应,提高各级抗结核药品的管理质量,杜绝药品的过期和损耗,实现药品管理的动态科学化管理。省、地、县三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药品发放程序,完善药品仓储设施,切实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保障抗结核药品的供应,逐步扩大国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供应。
六、监督与评估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并建立督导反馈跟踪机制。市(州)级至少每季度对所辖各县开展一次督导,县级每1—2个月对所辖各乡镇进行一次督导。督导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市(州)卫生部门要对结核病疫情较重的县(市、区、特区)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督导。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2015年按照国家要求对规划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