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制定的《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人工培育而来的宝贵资源。将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是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确定1至3个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包括剥离、存储管理和利用。

  (一)剥离。

  1.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土壤质量、厚度、面积等情况进行评估。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下的,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评估;面积超过15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宜剥离的耕作层,均应剥离再利用。25度以上坡耕地耕作层不纳入剥离范围。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因影响生态环境、土壤严重污染、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备案;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50亩,且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批准。

  3.耕地耕作层剥离应编制剥离方案并纳入补充耕地方案,按程序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批次用地申报用地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剥离方案样本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联合制定。

  4.剥离方案应在用地批准后,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场地平整使用前完成,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联合验收。

  5.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督促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耕作层剥离工作。

  (二)存储。

  1.剥离耕作层应就近集中统一堆放。具体堆放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可将政府收储且近期不开发建设的土地、大型工程弃土场等作为临时存储场地。

  2.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应将剥离耕作层搬运至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堆放地点。直接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在不增加剥离成本的情况下,可直接交付使用,不再中转存储堆放。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剥离耕作层的存储管理,防止荒废和流失。

  (三)利用。

  1.剥离耕作层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重点用于劣质耕地改造、被污染耕地改造改良、石漠化治理。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应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堆放地点或剥离现场取土使用。

  2.耕作层剥离利用应当与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尽可能与土地整治项目就近、同步开展,使其实现最大效益。

  三、监督管理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接受省、市(州)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指导和监督。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规程和技术规范。

  四、资金落实

  按照“谁用地、谁剥离、鼓励利用”的原则,将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渠道资金,落实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工作经费,确保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顺利实施。

  五、奖惩措施

  (一)利用剥离耕作层的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项目,经验收达标后,按照改造面积适当折算新增耕地指标。其中,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劣质耕地改造、被污染耕地改造改良、石漠化治理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折算标准。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和其他农用地改良项目,经验收达标后,可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置换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计划指标可调剂使用。具体折算、置换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联合制定。

  (二)耕作层剥离利用做到应剥离尽剥离,利用率达80%以上的,奖励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三)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其中,应剥离未剥离的,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做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检查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梳理试点经验,以便下阶段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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