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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06    浏览次数: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运发[2011]459号

【发布日期】2011-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一五”期间,酒类流通行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深入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得到广泛落实,全国实施备案登记酒类经营企业超过177万家。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个大中城市实施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全国酒类总产量从2006年的4500万千升,增长到2010年的6400万千升,年均增长8.5%;酒类消费总额从2006年的4886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8058亿元,年均增长13%;酒类出口总额从2006年的2.3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2亿美元,年均增长17.1%;酒类进口总额从2006年的5.4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15.6亿美元,年均增长37.4%。

  同时,酒类流通行业发展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酒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行业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现代信息技术与现代流通方式运用不足,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制假售假屡禁不止,部分酒类商品价格虚高,市场秩序亟需规范等。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酒类流通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主线,加快转变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方式;以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主导、强化技术支撑为原则,着力推动建立新型酒类流通体系;以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改善环境为重点,着力推进连锁化、专业化、信息化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科学、理性、健康的酒类消费,促进酒类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十二五”时期酒类市场发展环境,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是:

  ——发展质量明显优化。酒类流通行业法律法规、标准、信用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型酒类流通体系初步建立,物流配送能力不断增强,行业对外开放取得进展。

  ——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互联网、物联网、无线射频(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酒类流通行业得到推广运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得到发展。力争“十二五”期末,实现以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无线射频等为支撑的追溯体系覆盖全国城区人口超百万的城市。

  ——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形成一大批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区域性酒类流通骨干企业,一批年销售额超50亿元的全国性酒类流通龙头企业,10家左右年销售额超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酒类流通企业。力争“十二五”期末,酒类零售企业连锁化率提高到20%。

  ——流通环境明显改善。酒类流通执法进一步加强,力争“十二五”期末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90%以上,流通主渠道得到有效监管,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人才素质明显优化。酒类行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期间培训酒类流通行业高级营销管理人员3万人,中级营销管理人员10万人,初级营销管理人员20万人,酒类管理专业执法人员5万人。

  二、主要任务

  (三)创新酒类流通体系。建立符合国情的酒类现代流通体系,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在保障消费者安全、实惠、便利消费的前提下,推行酒类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鼓励发展以实力雄厚的批发商直供销售终端、大型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等为主体,中小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的新型酒类流通模式。

  (四)建设酒类流通平台。开展流通平台工程,支持酒类产业集聚、供应链发达的地区,建设集酒类展示推广、集中交易、仓储物流、贸易服务、信息发布、检测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鼓励酒类主销区和优势主产区,建立特色各异、辐射力强的区域性酒类物流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跨区域、全国性乃至国际性酒类现货交易中心。

  (五)调整优化行业结构。开展品牌创建工程,培育一批知名酒类流通品牌。鼓励竞争力强、信誉好、信息化水平高的酒类流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上市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实现优势互补和规模经济。引导中小企业细分市场开展特色经营,发展品牌专营店、特许经营店等。

  (六)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开展先进技术工程,加大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酒类流通领域推广应用力度,支持酒类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通过共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酒类流通企业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等,实现物流流程可视化、销售数量精确化。在保护知识产权、保证交易安全、保障消费安全的前提下,推动酒类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实现实体经营与网上现货交易相互促进。

  (七)完善溯源管理体系。开展溯源体系工程,打造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的溯源管理体系。完善随附单溯源制度,加强随附单使用管理,有条件地区推广电子随附单。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品牌示范、科技领先、便捷溯源”原则,深化酒类流通射频识别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增加试点企业和品牌,完善电子追溯标准体系和管理系统。支持追溯工作基础好、信息技术能力强的地区,推广射频识别、集成电路卡、二维码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酒类流通追溯智能化。

  (八)加强行业监测统计。开展信息体系工程,完善全国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系统,强化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将餐饮等行业纳入监测统计范围,增加样本企业数量,优化样本结构,提高报表报送水平,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数据基础和决策依据,向社会提供酒类市场公共信息服务。

  (九)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开展诚信体系工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推进以“真品售酒、实价售酒”等为基本要求、以“放心酒”示范创建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行酒类经营单位“货真价实”承诺制。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档案,构建酒类流通信用信息库,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推行不守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十)扩大行业对外开放。合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大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引入先进的酒类流通模式、新型业态、流通技术和管理理念。积极扩大酒类进口,满足国内不同层次的需求,同时加强进口监管。发展酒类会展经济,促进内外贸、产供销协调发展。支持民族优秀酒类产品扩大境外市场销售。支持有条件的酒类流通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酒类商品采购、营销网络建设等。

  (十一)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机制,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口酒、名酒专卖店、酒类物流、酒类电子商务等的整顿和规范。推进酒类行业公平交易,对大型商场收取酒类商品高额进场费,酒类经销商违规促销、恶性竞争等行为予以规范。充分发挥商务综合执法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完善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移送和反馈机制。

  (十二)推进酒类适度包装。推动酒类流通企业深入贯彻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酒类商品,发挥流通环节对生产和消费的引领作用,引导酒类生产企业节能减排、实行绿色包装,倡导消费者购买适度包装酒类商品。

  (十三)倡导酒类健康消费。倡导以“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等为基本理念的酒类消费文化,营造文明消费的良好社会风气。广泛宣传法律政策,普及酒类商品识假防骗知识,鼓励消费者主动查验酒类随附单,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监督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倡导酒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示“饮酒不开车”。

  (十四)弘扬酒类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酒文化,发掘酒文化资源,发展特色酒文化产业,支持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酒文化创意园区,推动酒文化产业与旅游、休闲、会展、现代服务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酒类流通企业通过文化营销,推进品牌建设。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本地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计划,建立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推进酒类管理立法,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修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酒类流通溯源等管理制度。建立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标准体系框架,修订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编制酒类流通溯源体系、各酒种运输贮藏流通技术等相关标准。指导已有地方性酒类立法的地区,修订相关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酒类批发许可等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督促其他地方加快制订地方性法规。

  (十七)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布局特点、酒类消费偏好、人口结构等因素,科学编制酒类商业网点具体规划,引导酒类商业网点向总量适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便民利民的方向发展。

  (十八)加大政策保障。推动清理阻碍酒类流通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大对酒类流通随附单印制和发放、电子追溯体系建设、酒类市场监测、酒类流通平台及酒类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九)发挥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馈行业情况及企业诉求,为制订酒类流通行业政策建言献策。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行业统计、信息收集、市场分析、趋势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督促企业遵守行规行约,树立一批遵纪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诚信经营企业典型。

  (二十)加强人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和大型企业,创建酒类流通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立酒类流通人才标准,健全培训机制,造就一支熟悉酒类市场运行、职业素质良好的从业人员队伍,培养高素质的行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执法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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