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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7    浏览次数: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促进我区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201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要求,请各地环保局认真组织开展2012年上半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自查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地、州、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二、考核原则

  公正公平、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及运行情况;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及通过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情况;监督性监测及监测数据报送、监测信息公开发布情况;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各地实施2010年、2011年中央及自治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四、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地自评、对重点地州市现场抽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地自评

  各地按照《2012年上半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附件一)和《2012年上半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件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编制自查报告、填写《核查表》,并逐项准备相关材料。

  (二)现场核查

  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各地上报的自查材料,组织核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州市进行抽查。抽查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查各地编写的自查报告和填报的《核查表》,评估各地考核得分。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查阅各地自查材料及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及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自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得分进行复核。

  五、考核时间及人员

  2012年上半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考核自查工作时间定于2012年7月下旬至7月底,各地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考核相关材料(包括自查报告、核查表)书面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对部分重点地州市进行现场核查的时间及核查组成员另行通知。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编写自查报告、填写《核查表》并逐项准备相关材料。我厅将对考核成绩进行通报。

  
附件:1、2012年上半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地区(州、市)2012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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