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7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

  (二O一二年六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现就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责任分工意见:

  一、确保信贷投入较快增长,促进信贷结构不断优化

  (一)紧紧抓住当前国家货币政策微调机遇,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力争全年信贷投放实现“三个高于”目标。千方百计扩大信贷总量,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共同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在争取信贷规模新增的同时,积极争取直贷项目单列。鼓励银行通过资产转让,盘活信贷存量,释放信贷规模。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和使用效率,加快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信贷利用效率。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加强信贷政策、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积极采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

  (三)着力推进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继续实行财政资金新增存款与银行新增贷款及贷存比挂钩。今年安排40亿元国库间歇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引导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贷存比高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个人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着力满足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自主创新和民生建设的信贷需求。重点加强对我省三大工业园区、三个“十大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经委、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建立高新技术项目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完善财政贴息和考核激励等措施,有效发挥信贷导向作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引导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金融机构

  (六)着力解决“难贷款”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研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深化项目研究,谋划大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把市场分析、环评、用地、报批等各环节工作做深做细,夯实信贷投放的基础。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信用等级,强化增信和分险服务,为争取信贷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七)各金融机构要扩大视野,深入了解和把握全省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积极主动地与各类企业、新项目业主对接,着力培育一批新的信贷对象。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省经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元化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单设涉农信贷规模,重点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县级示范园区、种养基地及棚圈、产业化企业、扶贫开发等的信贷支持。加快推进农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资本化、流转市场化,开展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开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进一步推动支持小微企业60条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金融支持千家小微企业发展行动”。要动态调整小微企业信贷监管标准,支持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抵押方式,争取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突破。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经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解决好“融资贵”问题。开展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项目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促进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以切实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负担。同时,要统筹好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协调投放,适当使用好票据,保障有还款能力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一)要多方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力争今年直接融资突破200亿元,“十二五”直接融资达到1000亿元。加大上市企业培育力度,搭建企业上市绿色服务通道,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多个板块上市。强化全省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使后备企业保持在100家左右。采取动态管理和梯次推进方式,对列入第一梯队的后备企业,在财政资金、信贷投放、资源配置、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十二五”末我省上市公司达到18家,并优化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

  牵头单位:青海证监局、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州地市政府、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十二)增强上市公司市场融资能力。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市场融资能力。引导上市企业充分运用增资扩股、权证融资、股权质押等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对个别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上市公司,在支持其积极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以资产换股权,有效发挥“壳资源”作用。健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优化综合类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推动期货公司与省内企业对接,力争在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品期货交易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牵头单位:青海证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经委、省国资委

  (十三)着力推动债券融资上规模。要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定向私募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力争“十二五”末总量累计达到150亿元。

  牵头单位:青海证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十四)加快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年内由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保障性住房私募债50亿元,争取到“十二五”末累计发行200亿元。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国开行青海省分行、省国投公司、省金融办

  (十五)积极利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抓住国家试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市场)的机遇,加强基础工作,尽快建立我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强化股权有序流转、融资和资本配置功能。尽快培育和推动一批拥有核心技术、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市场融资。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直接转板场内市场交易。要十分重视推动企业境外上市,通过专业辅导、专项奖励等方式,支持优势企业到境外市场特别是香港上市,力争“十二五”实现零的突破。

  牵头单位:青海证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工商局

  三、加快保险业发展,拓展保险服务领域

  (十六)大力培育保险市场主体。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当竞争,逐步引进国内外大型保险公司,尤其是支持专业性较强且青海保险市场缺乏的保险主体落户青海。适时组建地方法人政策性保险机构,促进多种类型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共赢。力争到2015年,全省原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

  牵头单位:青海保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十七)构建多层次保险产品体系。总结推广去年首次开展的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参与企业融资再担保试点,发展绿色保险。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个人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以及与住房、汽车消费有关的保险业务。大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青海保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地市政府、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十八)着力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今年,在格尔木市、互助县招标选择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介入补充医疗保险,实现基本社保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效应叠加。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在防治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探索推行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青海保监局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十九)鼓励引入保险直投。要以国家正在拓展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为契机,加强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省重点项目和企业。支持西宁市运用保险直投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

  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四、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扩大服务覆盖面

  (二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向基层延伸服务,鼓励到产业园区和人口聚集区增设机构网点,用四年时间消除金融空白乡镇60个,实现农牧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

  (二十一)大力支持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政策性业务功能,积极拓展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融资领域。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农发行青海省分行

  (二十二)继续推动青海银行增资扩股,在海东、海北和德令哈地区扩大机构网点布局,不断提高经营管理、业务创新和盈利能力,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主板上市。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银行

  (二十三)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推动农信社向现代金融企业转轨,保持农信社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实施股权改造和机构改制,探索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模式,加快格尔木、玉树、互助等农信社改制进程,年内完成柴达木农商银行组建。进一步做大农信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减免相关税费,返还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充实资本金。省联社要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指导协调、产品研发、风险管控、教育培训等职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省农信联社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十四)大力推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组建省国有控股大型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各类担保业务,尤其是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鼓励地方担保公司与省担保公司采取多种模式合作。对省级担保公司开展的具有政策支持性质的业务,省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力争“十二五”末,使省级担保公司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支持大企业出资或参股建立大型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提升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努力在全省逐步形成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共同发展的担保体系。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投公司、各州地市政府

  (二十五)发展各类新兴金融组织。鼓励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大力发展并逐步规范各类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引导实力强、业绩好、信誉佳的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发展。鼓励发展银行科技支行、保险科技子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配套金融中介机构,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繁荣青海金融市场。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五、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二十六)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现代制度建设。各地方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自身改革,抓住关键环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调整资产风险权重,推动银行经营结构改革。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推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深化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青海银行、省农信联社

  (二十七)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抓紧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的、发展潜力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机构,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综合管理服务体系,今年先在西宁市试点组建公司化运作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西宁市政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二十八)推动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股权、林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产品的开发和运用,探索运用区域集合债、市政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建立城镇开发基金,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十二五”期间力争各类基金注册资本达到160亿元。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海证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九)国有大型企业要努力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促进银行信贷结构优化。适应市场需要,加快培育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提高资本运营水平。

  牵头单位:省经委、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三十)探索公共资源资产化、证券化。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信贷资产和政府债务资产化、证券化的有效路径,努力盘活用好财政资金政府支配权、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权、矿产资源配置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进一步丰富地方政府调节金融资源、优化融资结构的手段。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青海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地市政府

  六、积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着力提升金融业发展层次

  (三十一)加大“金融招商”力度。认真落实“金融招商”相关政策,对新设金融机构给予奖补。有重点地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银行特别是国家进出口银行的沟通衔接,支持其来青开展金融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继续引进有实力、业绩好、合规经营的证券、期货、信托、基金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同时,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寻机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青海银行

  (三十二)提高金融外汇综合服务水平。把握全省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趋势,积极构建以国际结算、国际清算、外汇交易、衍生产品等互为支持的综合外汇服务体系,发挥金融在发展开放型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商业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高出口企业的贷款额度,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进出口融资担保业务,保障信用等级好、有出口市场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引导外贸企业合理选择结算工具和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规避汇率风险。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企业抓住汇率升值时机,扩大技术及装备进口。引导商业银行适时发展并购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等业务。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非金融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服务旅游经济快速发展。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十三)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融资。综合运用市场、资源、土地、财税、金融、人才等多种政策和手段,来破解难题,推动招商引资实现新跨越。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招商项目的服务,促进项目落地建设,也为金融业自身发展赢得新机。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经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十四)加强对外金融交流与合作。充分运用省市对口帮扶机遇,加强与对口帮扶省市的金融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共同探索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与国内外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业务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金融机构、各州地市政府

   七、加大财政支持金融发展力度

  (三十五)坚持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正确导向。进一步健全财政支持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意见。把财政支持的着力点放在扩大金融资源总量和优化金融结构上。引导金融机构以支持“三区建设”为主攻方向,不断强化金融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和民生改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三十六)完善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方式和手段。要坚持财政政策倾斜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支持方式,综合运用预算安排、财政贴息、资本金注入、税收优惠、存贷挂钩和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多元投融资体系的完善。要增强财政支持政策的普惠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凡在青海运营的金融机构,只要做出突出贡献,就可以对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奖励资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三十七)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效益。科学调控和优化财政专项资金配置,按照集中、有效、放大以及加强协调的原则,统筹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提高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的联动性和融合度。完善项目源头管理,强化财政绩效考核,最大程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边际效益。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八、推进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建设

  (三十八)加快政府融资平台规范化建设。各地政府要积极借鉴省级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约束和风险防范。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州地市政府、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三十九)正确对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政府平台的支持,满足有还款能力项目的融资需求,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各州地市政府、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十)创建新型融资平台和融资机制。今年起对省三大工业园区建设,采用财政支持、园区自筹、银行信贷三结合模式融资,连续运作三年。进一步运用BT等融资方式。力争在引进大型投资主体参与我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十一)推动交通等投融资平台深化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造,明确融资市场主体,充分用好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

  (四十二)青海国投要继续完善集约融资模式,着力推进平台增信,进一步增强融资能力。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国投公司

  (四十三)要探索运用“基金+公司”模式,把若干资源打捆包装,形成新的融资平台,促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更好结合,提高开发资本市场的水平。城投公司要拓宽视野、创新手段,善于运用银行基金加贷款,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引导银行加大对市政设施的投入。支持西宁市城投与国开金融按上述模式运作,实现互利共赢。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西宁市政府

  责任单位:西宁城投公司、国开行青海省分行

  九、完善金融机构的考评奖励机制

  (四十四)适应金融发展新变化和新需要,继续完善考评奖励办法,不断增强分类的科学性、指标的导向性和奖励的有效性。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四十五)对金融机构和个人奖励资金的应纳税款,由财政予以必要补助,力使各方面的贡献得到更实在的体现。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四十六)改善金融基础条件。扎实推进支付结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提高金融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关键部位、关键岗位的制度建设水平,从源头保障金融安全。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四十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信用青海”工程,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金融生态创建活动。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省经委、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十八)着力提高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充实监管力量,搭建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和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逐步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运营的实时监控。坚决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活动。防止区域性金融风险发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州地市政府、省公安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十一、夯实人才队伍建设基础

  (四十九)要立足金融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交流、使用、激励、配套服务等机制,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五十)“十二五”期间每年举办党政领导干部和金融管理干部培训班,实施千人企业高管金融培训、百名金融人才引进和百名金融干部交流支援计划。连续三年开展小微企业财务规范化管理专项培训行动。着力提升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推动发展的能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提升企业运用金融壮大搞活的本领。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以上事项由省政府督查室全程跟踪督查,并定期将督查情况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