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灌区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国文明灌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灌区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在全国大型灌区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农水【2002】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灌区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国文明灌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灌区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在全国大型灌区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农水【2002】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