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函〔2012〕1249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奇葆书记关于“近期要加大对公路、铁路、河道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的重要指示,结合全省水利工作实际,决定从2012年7月-9月集中三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开展“河渠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开展“河渠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是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7月2日召开的全省开展公路铁路河道沿线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消除盲点死角和薄弱环节,提升河渠容貌秩序和管理水平,改善河渠环境状况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抓住责任落实的关键点,突出专项治理的重点,打造专项治理的亮点,迅速行动起来。厅成立以冷刚厅长为组长,朱兵、张强言副厅长为副组长,曾宪林副巡视员为督导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综合监察总队,负责处理具体日常工作,王文峰总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
(一)水利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治理情况、指导行业治理工作。
(二)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治理方案,就自管的枢纽、桥闸、水电站进行集中治理,做好水面漂浮物打捞、清淤、河渠内坡整治等工作。其所管辖的枢纽、桥闸、水电站以外的湖库、渠道、兼有排灌任务的河道由水管单位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治理工作。
(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所属地方政府的要求制定治理实施方案,进行综合治理。省管河道由委托管理所属地方政府按照我厅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三、督导检查
厅成立由厅级领导带队的十二个专项治理活动督导组(分组情况见附件2),采取明查、暗访、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核查的方式,重点督查领导重视程度、组织机构建立、社会宣传知晓度、方案实施情况、治理工作进度等内容,并适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要求,实施问责,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市州水务部门也要成立督查队伍,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四、信息上报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水利工作实际情况,分析掌握专项行动规律和特点,做好统计,及时上报治理信息。
(一)各地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厅治理办;
(二)“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分别于7月31日、8月15日、8月31日下午15∶00点前上报厅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2012年9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书面总结、治理前后对比图片、影视资料和治理工作场景图片、影视资料上报厅专项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传真):(028)86935013,电子邮箱:sccdzf@126com。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