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电城市可获财政奖励

发布日期:2012-07-18    浏览次数:4

  为加强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需总体平衡,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实施效果对以城市为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给予适当奖励。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建设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实施能效电厂;推广移峰填谷技术,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相关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中央财政按照“分年预拨、事后清算”方式下达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奖励标准包括: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果实际完成的节约、转移和减少电力负荷量低于试点方案任务值的80%,中央财政将全额扣回已预拨的奖励资金。(摘自2012年7月17日《人民日报》第2版 记者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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