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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8    浏览次数:4

新农质〔2012〕228号

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农质函〔2012〕138号)安排,为进一步掌握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项目和检测中心(站)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决定于近期组织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2011年度1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样板生产示范区及14个地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地州综合执法监管项目,48个地州、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

  二、检查验收依据

  《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样板生产示范区实施方案》、《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责任书》、《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农计〔2012〕72号)以及自治区有关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组织形式和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上下联动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各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监督和履行职责。由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项目管理、技术、工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查会计账目、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束后,我们将对问题较严重的进行全疆通报。

  四、时间及分组

  (一)时间为7月底-8月。

  (二)人员及分组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各地(州、市)农业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检查验收工作作为推进和提升项目工作质量的重要抓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履行职责,注重实际。各地农业局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认真抓好项目自检工作,要求每个项目要有自检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责任书的要求逐项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三)认真准备好项目资料。各地要以项目为单位,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财政专项项目要有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开支情况、自查报告、总结等;基建类项目要有可研、初设、土建设计方案、招投标资料以及财务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事项。在检查验收项目的同时,我们还将听取各地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总结经验和做法,具体包括:地、县、乡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建设、农资打假、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工作等。请各地提前准备好汇报材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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