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8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推动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强化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着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安全发展,着力推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城乡消防一体化基本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三)总体目标。全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地方消防法规和规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相关场所,不得评定相关星级、等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建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档案及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组织开展全省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加强消防产品监管,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制定《青海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互通监督执法信息,加大执法联动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库,及时掌握各类消防产品流通、使用情况。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尤其要加强外保温材料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装修材料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玉树灾区要逐步拆除彩钢板临时安置房,杜绝在彩钢板房内开设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各行业系统结合实际开展排查,社会单位加强自查,消防机构依法抽查,积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和媒体曝光制度,各州(地、市)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全面启用“96119”火灾隐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组织或责成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制定出台《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户籍化”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全省各地所有高层、地下建筑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户籍”档案,实现“一楼一档”。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健全基层消防组织,乡镇、街道等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消防工作机构,推行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农(牧)村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为基本单元,逐一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构建无盲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大社区、农(牧)村、移民集中安置区、游牧民定居点消防投入,加强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推行村(牧)民消防安全自治,建立农(牧)村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和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个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所有乡镇、街道、村庄、社区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四)实施消防管理进寺院。各级民宗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寺院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寺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在重点殿堂设定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逐步探索将寺院建设纳入消防设计审核,引导有条件的寺院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修建消防通道及储水设施;督促寺院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培训,使宗教教职人员掌握防火安全检查、扑救火灾的常识和技能。2012年底前,纳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均要建立一支配备手抬机动泵及其他消防器材的僧人志愿消防队,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各类寺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牧)村、进家庭、进寺院工作,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加大消防宣传经费投入,全面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以“119消防日”、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为重点,积极开展消防大宣传、大培训活动。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法规教育,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2012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创建一所消防安全示范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司法、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注册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报刊、广播、影视、通信、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刊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等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

  (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强消防(队)站设点布局,建立消防指挥中心,新建城区、开发区、工矿区和旧城改造区消防站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家堡临空综合经济区涉及的县(市、区)以及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建设特勤消防站;对现有消防站不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应及时改扩建。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市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要结合城市路网、供水管网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开展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增设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平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以及回车场地等方面的要求,提高消防车应急通行能力。

  (七)提高灭火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应急、安全监管、交通、卫生、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灭火等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全面做好处置各类火灾和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事件、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准备工作。要依托公安机关、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专业力量以及公安机关其他警种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建立消防战勤保障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将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应急保障范畴。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积极开展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推进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训练改革和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以“大练兵”活动为载体,提升信息化、模拟化、实战化和专业化训练水平,突出新技术、新战法、新装备的应用,开展实地、实战、实装演练,切实提升部队战斗力。要加快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制定《青海省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办法》,积极聘用合同制消防员补充到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充实消防队伍。

  (八)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及火灾特点,大力改善消防装备配备,提升消防装备水平,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坚持个人防护优先的原则,重点配齐配强灭火、侦检、搜寻、洗消等救援装备,增配防化救援、生命搜救等方面的器材、药剂。有高层建筑的市(县、区)应配备举高、高喷等特种消防车辆,提高高层、地下和大跨度、大空间等建筑的灭火救援能力,逐步淘汰超期服役执勤车辆。要提高消防指挥信息化水平,加强消防指挥调度网、消防卫星通信网、消防3G图像传输系统建设,完善各种指挥调度功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全面应用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和移动执法终端,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消防服务、消防产品监督、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运用。

  (九)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壮大社会消防力量,制定《青海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经费保障、装备配备和优惠政策。无现役消防力量的县、重点镇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配备车辆器材,开展训练和执勤。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要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按标准配齐执勤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充分发挥保安队伍作用,将消防工作统筹纳入保安行业服务范畴,实现“保消合一”。

  (十)规范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技术力量和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出台《青海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州(地、市)目标责任管理,各地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平安地区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同志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各地要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大消防投入力度,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能分工,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每年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提升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项申报”制度,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对于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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