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出台 关键要加大制裁力度

发布日期:2012-07-20    浏览次数:2

  从7月19日起,中央部门将再次向社会晒“三公”经费。

  从2011年5月中央部委首度公开“三公”经费至今,公众对于公开“三公”经费的呼声有增无减。“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7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明确的规定作出了回应。

  “《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对‘三公’经费使用、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规制约束。”7月1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学教授杨小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条例》的出台让人看到了中央政府规范和治理“三公”消费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条例》最大亮点是直击“三公”消费

  “对‘三公’消费的规定,应该说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湖北行政学院政法系教授黄金桥对记者说。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各项公务消费作出了“标准化”限定。如公务接待方面,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公务用车方面,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款出国(境)方面,则规定“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同时,《条例》还对“三公”经费管理提出了制度化要求: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消费等。此外,《条例》还提出要缩减文山会海。

  受访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是《条例》对“虚胖”的政府消费行为提出的“瘦身”要求。而在监督检查和强化责任追究方面,《条例》规定,违反者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使问责有了明确依据。

  跨出了从法律上治理“三公”消费的第一步

  “一顿饭一头牛,屁股底下一栋楼,抱着金砖出国游”,多年来,豪华“三公”消费、超标准修建办公楼等深受公众诟病。

  对于“三公”消费,近年来,中央的各种规定、禁令频频出台。早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1998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09年,中办、国办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虽然屡出禁令、多次治理,但不合理的“三公”消费仍然存在。从山西平遥古城因公务接待不堪重负,到广东省广州市城管局一年20人出国平均费用达到5.7万元每人次,再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局执法支队原支队长赵朝魏驾公车出国旅游等事件中便可见一斑。

  “从制度法律上对‘三公’消费进行控制和规范,已经刻不容缓。”杨小军表示,《条例》的出台,跨出了从法律上治理“三公”消费的第一步。

  黄金桥认为,《条例》充分吸收了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对于规范机关管理,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机关财政资金支出透明度,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积极的意义。

  强化令行禁止意识,加大违法制裁力度

  受访专家认为,对于“三公”消费,已经有了系统的法律规范,目前关键是要强化监督和严格执行。

  杨小军表示,现实中的一些“潜规则”,影响着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在他看来,“三公”消费全由财政开支,一些单位对此不公开或公开时遮遮掩掩,导致出现了公款吃喝、花公款不心疼、只买贵不买对等现象。即使面对公开的要求,一些政府部门也会通过预算外收入、“小金库”或转移给下属的事业单位甚至是国有企业,找到“三公”消费的报销途径。“立法管控‘三公’消费,首先要解决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做法,做到‘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全流程公开透明。因为,机关事务法治化的核心问题就是公开。”杨小军说。

  “防止乱花公款最重要的是要真正加强预算管理。”杨小军建议,强化预算公开,将“三公”经费的预算细化到每一笔支出,而且让政府部门的每一项预算开支完全纳入人大审批监督,让人大代表充分审议把关,决定这笔钱是否该花。

  如何有效治理“三公”消费?黄金桥建议,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科学细化《条例》中的一些关键词,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如“公务接待”中的“公务”是什么意思、“因公出国(境)”中的“因公”是指哪些情形等等。另一方面,要注重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合协调适用问题,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受访专家表示,之前出台的关于“三公”消费的规定措施,执行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单位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而没有落到实处。新规最终能否取得实效,关键要看是否动真格。“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化令行禁止的规则意识,同时加大违法制裁力度,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不虚置、不软弱。如果真正做到了违法一个就追究一个,违法两个就追究一双,问题就会解决。”黄金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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