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按20%比例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发布日期:2012-07-23    浏览次数:4

  为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这部分统筹资金将如何分配、使用和管理?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综合司、水利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

 

统筹资金如何分配

 

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是决定分配的重要因素

 

  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区。

  具体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为:耕地面积(权重35%)、粮食产量(权重40%)、绩效因素(权重10%)和地区倾斜(权重15%)。耕地面积指标反映各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需求,我国80.8%的耕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该指标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粮食产量指标反映各地区粮食生产贡献程度,体现了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绩效因素指标反映各地区上一年度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体现了对各地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激励。地区倾斜因素主要体现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

  将上述各项指标作为资金分配因素,既有利于激励粮食主产区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也有利于引导各地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统筹资金如何使用

 

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等

 

  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将通过转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

  具体使用范围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安排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统筹资金如何管理

 

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范围,在其中予以单列反映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预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确保中央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市县财政部门要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预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即按20%比例就地划转中央国库。年度终了,中央财政将对各地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转中央国库数额进行清算。

  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范围,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中予以单列反映。省级财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年度终了,省级财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摘自2012年7月2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记者陈仁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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